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七十四条,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四,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五。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六 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七.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 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有无矛盾,第七十五条 处于明显醉酒 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第七十六条。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 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第七十七条,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 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第七十八条.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 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 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 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七十九条,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