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七十四条,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 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三 证人与案件当事人 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四。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 五.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 六,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七,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第七十五条,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 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第七十六条,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三、询问聋 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四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第七十七条。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 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四 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第七十八条,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 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七十九条,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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