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七十四条 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 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四,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五,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六、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 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七。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第七十五条.处于明显醉酒 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第七十六条.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三 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第七十七条。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 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 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四 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 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第七十八条、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七十九条,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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