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七十四条 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 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 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四、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五.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六.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七 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 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第七十五条 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证人的猜测性 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第七十六条,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第七十七条 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 方式有下列瑕疵 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 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第七十八条。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 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 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七十九条,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