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七十四条,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 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二 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三 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四。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五,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六。询问未成年证人时 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七 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第七十五条.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第七十六条,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第七十七条。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 方式有下列瑕疵 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 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 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第七十八条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 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七十九条、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