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十四条,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 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 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四 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五,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六,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七,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第七十五条,处于明显醉酒 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第七十六条。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 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四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第七十七条、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 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第七十八条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 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 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 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七十九条,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