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十四条.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三 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四、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五、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 六,询问未成年证人时 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七。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 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第七十五条,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第七十六条、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 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第七十七条.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 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第七十八条。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 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 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 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七十九条,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