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七十四条,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四、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五。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六 询问未成年证人时 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 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七,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有无矛盾,第七十五条 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第七十六条 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第七十七条。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 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第七十八条。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 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 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 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 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七十九条,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