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七十四条、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四,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五.询问笔录的制作 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六.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七,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有无矛盾,第七十五条。处于明显醉酒 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第七十六条 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第七十七条。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第七十八条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七十九条.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