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十四条。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二 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四。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五。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六,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七 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有无矛盾,第七十五条,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三.询问聋,哑人 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第七十七条.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 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 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 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四 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第七十八条.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 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七十九条 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