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七十四条,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四.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五。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 六.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七 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有无矛盾 第七十五条、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第七十六条,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第七十七条.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 地点的。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第七十八条,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 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 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 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 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 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七十九条 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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