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 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二。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三、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 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五。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第二百五十条、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情节较轻的 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二。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三 情节严重的 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四.未经许可录音 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 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第二百五十一条 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第二百五十二条、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五十三条、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第二百五十四条,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重新开庭后 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 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第二百五十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适用前条的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 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第二百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 在庭审后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认为正确的,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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