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二.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三.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 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五 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第二百五十条、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情节较轻的 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二,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三,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四、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 将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第二百五十一条,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 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 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第二百五十二条.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 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五十三条 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 应当宣布休庭 第二百五十四条。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 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 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 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第二百五十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 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适用前条的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 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第二百五十七条.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第二百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在庭审后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认为正确的、应当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