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二,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三,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 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 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五。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第二百五十条,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情节较轻的 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二、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三、情节严重的 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四,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对罚款 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通过决定罚款 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复议期间 不停止决定的执行。第二百五十一条、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第二百五十二条。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五十三条。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 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第二百五十四条,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第二百五十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适用前条的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第二百五十七条。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 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 在庭审后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认为正确的,应当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