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 第二百四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二,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三,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 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五.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第二百五十条.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 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情节较轻的 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二。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三,情节严重的 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四.未经许可录音 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 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第二百五十一条、担任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 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第二百五十二条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 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五十三条,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 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进行 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第二百五十四条。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 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重新开庭后 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 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 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第二百五十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 是否继续庭审,参照适用前条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六条、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第二百五十七条,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第二百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 在庭审后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人民法院认为正确的 应当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