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 服从法庭指挥 遵守法庭礼仪,二.不得鼓掌 喧哗.哄闹,随意走动。三。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四 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五。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第二百五十条,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二 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三,情节严重的 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四。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 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诉讼参与人 旁听人员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复议申请 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第二百五十一条、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第二百五十二条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 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五十三条,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 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第二百五十四条,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 仍有辩护人的 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 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 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第二百五十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 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适用前条的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第二百五十七条。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 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第二百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在庭审后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认为正确的、应当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