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 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二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三,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 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 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五.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第二百五十条,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二.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三、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四,未经许可录音 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 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对罚款 拘留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 将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第二百五十一条,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百五十二条。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 诽谤,威胁 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五十三条 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第二百五十四条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 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 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 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第二百五十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 是否继续庭审、参照适用前条的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 由辩护人准备辩护 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第二百五十七条.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 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第二百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在庭审后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认为正确的。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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