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二.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三、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五,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第二百五十条。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二,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三、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四,未经许可录音,录像 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第二百五十一条,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第二百五十二条,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 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五十三条,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 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 第二百五十四条、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 合议庭应当准许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 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 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第二百五十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适用前条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六条。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第二百五十七条、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 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 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第二百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在庭审后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认为正确的、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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