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 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二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三.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 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 提问,五.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第二百五十条,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二,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三.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四。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 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第二百五十一条 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 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第二百五十二条。聚众哄闹 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五十三条,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 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第二百五十四条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 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 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 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第二百五十五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适用前条的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第二百五十七条、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第二百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在庭审后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认为正确的。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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