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二。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 三 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 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 提问,五、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第二百五十条,法庭审理过程中 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 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 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二,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三,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四,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诉讼参与人 旁听人员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通过决定罚款 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第二百五十一条。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 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第二百五十二条。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 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五十三条、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 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第二百五十四条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 应当宣布休庭 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 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 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第二百五十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 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适用前条的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 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第二百五十七条,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 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第二百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在庭审后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认为正确的、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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