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二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三.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 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 提问。五、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第二百五十条。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情节较轻的 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二。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三,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四.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 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 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复议期间 不停止决定的执行。第二百五十一条,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 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第二百五十二条,聚众哄闹 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五十三条 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 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第二百五十四条.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 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 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 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第二百五十五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 参照适用前条的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第二百五十七条,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第二百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在庭审后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认为正确的,应当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