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 第二百四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服从法庭指挥 遵守法庭礼仪,二,不得鼓掌 喧哗。哄闹,随意走动 三,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 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 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五 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第二百五十条.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 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二.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三、情节严重的 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四.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 博客 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复议申请 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一条、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 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 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第二百五十二条.聚众哄闹 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 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五十三条 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第二百五十四条,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 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 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 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第二百五十五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 是否继续庭审。参照适用前条的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 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 第二百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在庭审后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认为正确的,应当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