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 二,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三。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五,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第二百五十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二、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三,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四 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 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第二百五十一条,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第二百五十二条.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 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五十三条,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 庭审继续进行 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 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第二百五十四条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 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 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第二百五十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适用前条的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第二百五十七条、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 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 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第二百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在庭审后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认为正确的,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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