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一百九十条,审判长宣布开庭 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一,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三,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四。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日期,被告人较多的,可以在开庭前查明上述情况、但开庭时审判长应当作出说明、第一百九十一条.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宣布理由、第一百九十二条、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 书记员、公诉人名单及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单.第一百九十三条,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一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第一百九十四条.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第一百九十五条、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第一百九十六条。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一般应当分别进行。第一百九十七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第一百九十八条,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第一百九十九条,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第二百条。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第二百零一条,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必要时.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发问,第二百零二条,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或者出示证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请.在控诉一方举证后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第二百零三条 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 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第二百零四条,已经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控辩双方需要出示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法庭同意的、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 需要宣读的.由值庭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 第二百零五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无法通知或者证人、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第二百零六条,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一、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二 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四,有其他客观原因 确实无法出庭的、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第二百零七条,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 住宿。就餐等费用.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补助.第二百零八条。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第二百零九条,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 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审判期间.证人 鉴定人,被害人提出保护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认为确有保护必要的。应当及时决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二百一十条 决定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的.审判人员应当在开庭前核实其身份.对证人、鉴定人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不得公开,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使用化名等代替其个人信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证人、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并告知其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鉴定人作证前。应当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说明鉴定意见.并在保证书上签名,第二百一十二条,向证人 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第二百一十三条,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三,不得威胁证人 四 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 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第二百一十四条、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第二百一十五条 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第二百一十六条 向证人 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 有专门知识的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证人 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第二百一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定,第二百一十八条,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 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第二百一十九条,当庭出示的证据、尚未移送人民法院的,应当在质证后移交法庭,第二百二十条,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二百二十一条.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参照适用前两款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并宣布延期审理 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第二百二十三条,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 经法庭通知 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被告人、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第二百二十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 应当进行调查。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一,案件起因、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 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四,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七.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 第二百二十六条、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第二百二十七条,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