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一百九十条,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一.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 文化程度.职业 住址。或者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 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三.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四.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日期。被告人较多的 可以在开庭前查明上述情况、但开庭时审判长应当作出说明。第一百九十一条,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宣布理由,第一百九十二条 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及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单 第一百九十三条.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四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第一百九十四条.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 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第一百九十五条、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 应当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 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第一百九十六条.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 法庭调查一般应当分别进行,第一百九十七条。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第一百九十八条,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第一百九十九条、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 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第二百条 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第二百零一条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必要时。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发问,第二百零二条。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请。在控诉一方举证后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第二百零三条、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第二百零四条.已经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控辩双方需要出示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法庭同意的.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需要宣读的.由值庭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第二百零五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 鉴定人出庭作证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无法通知或者证人、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第二百零六条 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一 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四、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第二百零七条,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补助。第二百零八条,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第二百零九条.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审判期间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提出保护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认为确有保护必要的 应当及时决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第二百一十条、决定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的,审判人员应当在开庭前核实其身份 对证人 鉴定人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不得公开。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使用化名等代替其个人信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证人 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核实其身份 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并告知其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 鉴定人作证前。应当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 说明鉴定意见.并在保证书上签名、第二百一十二条。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第二百一十三条.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 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 发问。第二百一十四条 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 对方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第二百一十五条、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第二百一十六条,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 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定,第二百一十八条。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 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 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 辩论。第二百一十九条、当庭出示的证据 尚未移送人民法院的 应当在质证后移交法庭。第二百二十条,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对公诉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有关情况 应当记录在案、第二百二十一条。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 法庭可以宣布休庭 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参照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 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第二百二十三条、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 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被告人。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第二百二十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一,案件起因.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 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七,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第二百二十六条,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 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 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第二百二十七条 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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