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一百九十条,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一 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 职业、住址,或者被告单位的名称 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三、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四,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日期,被告人较多的,可以在开庭前查明上述情况。但开庭时审判长应当作出说明、第一百九十一条.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宣布理由.第一百九十二条,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及辩护人 鉴定人 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单,第一百九十三条,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一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 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证据 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检查 三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第一百九十四条,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 必要时 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第一百九十五条.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第一百九十六条,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 法庭调查一般应当分别进行,第一百九十七条,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第一百九十八条、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第一百九十九条。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第二百条.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第二百零一条,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必要时。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发问。第二百零二条、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请.在控诉一方举证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或者出示证据,第二百零三条.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 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 可以不予准许、第二百零四条 已经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控辩双方需要出示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法庭同意的,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需要宣读的。由值庭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第二百零五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 鉴定人出庭作证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无法通知或者证人。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二百零六条,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一。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四 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第二百零七条。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补助,第二百零八条,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第二百零九条。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 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 审判期间,证人、鉴定人 被害人提出保护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认为确有保护必要的。应当及时决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二百一十条。决定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的。审判人员应当在开庭前核实其身份,对证人、鉴定人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不得公开,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使用化名等代替其个人信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证人.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核实其身份 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并告知其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鉴定人作证前.应当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说明鉴定意见,并在保证书上签名。第二百一十二条,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 对方也可以发问。第二百一十三条。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第二百一十四条、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第二百一十五条 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 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第二百一十六条.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第二百一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 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定,第二百一十八条、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第二百一十九条、当庭出示的证据。尚未移送人民法院的。应当在质证后移交法庭 第二百二十条.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 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参照适用前两款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 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二百二十三条。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 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 复制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 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 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被告人,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第二百二十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 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 应当进行调查 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 一,案件起因、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四.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七.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第二百二十六条.审判期间 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第二百二十七条,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 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 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