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一百九十条.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一。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 职业,住址 或者被告单位的名称 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 职务.二。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三,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四。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日期.被告人较多的,可以在开庭前查明上述情况.但开庭时审判长应当作出说明 第一百九十一条 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宣布理由,第一百九十二条.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 书记员、公诉人名单及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单,第一百九十三条、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四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第一百九十四条 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第一百九十五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第一百九十六条。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一般应当分别进行。第一百九十七条,在审判长主持下 被告人 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第一百九十八条,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第一百九十九条 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第二百条,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第二百零一条,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必要时,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发问 第二百零二条.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或者出示证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请,在控诉一方举证后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第二百零三条,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 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 不必要 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第二百零四条,已经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控辩双方需要出示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 法庭同意的,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需要宣读的 由值庭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第二百零五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 鉴定人出庭.无法通知或者证人 鉴定人拒绝出庭的 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二百零六条.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 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一,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四,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第二百零七条 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 住宿.就餐等费用,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补助、第二百零八条。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第二百零九条。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 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 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审判期间,证人 鉴定人。被害人提出保护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认为确有保护必要的。应当及时决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第二百一十条 决定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的,审判人员应当在开庭前核实其身份 对证人,鉴定人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不得公开,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使用化名等代替其个人信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证人,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核实其身份 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 并告知其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 鉴定人作证前,应当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说明鉴定意见,并在保证书上签名 第二百一十二条.向证人 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第二百一十三条、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三 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 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鉴定人 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 发问、第二百一十四条。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 对方可以提出异议 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第二百一十五条,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第二百一十六条。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证人 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 可以相应增加人数,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定,第二百一十八条,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 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第二百一十九条.当庭出示的证据.尚未移送人民法院的 应当在质证后移交法庭、第二百二十条.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 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有关情况 应当记录在案,第二百二十一条,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 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 法庭可以宣布休庭 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参照适用前两款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 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 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第二百二十三条,审判期间 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 摘抄.复制.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 且未说明原因的 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被告人、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 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第二百二十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一 案件起因。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 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四,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七,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第二百二十六条,审判期间 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 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第二百二十七条,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