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一百九十条 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一 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 职业、住址,或者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三,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四。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日期、被告人较多的,可以在开庭前查明上述情况。但开庭时审判长应当作出说明.第一百九十一条,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宣布理由.第一百九十二条。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 书记员。公诉人名单及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单。第一百九十三条。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一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 书记员 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二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四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第一百九十四条,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 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第一百九十五条。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第一百九十六条 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一般应当分别进行、第一百九十七条、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 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第一百九十八条,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第一百九十九条 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第二百条、经审判长准许 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第二百零一条,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必要时,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发问。第二百零二条。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请,在控诉一方举证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第二百零三条、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 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第二百零四条.已经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 控辩双方需要出示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法庭同意的,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需要宣读的.由值庭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第二百零五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无法通知或者证人 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第二百零六条,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 一.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四,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第二百零七条、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 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补助 第二百零八条、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第二百零九条。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 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 审判期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提出保护请求的 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认为确有保护必要的 应当及时决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第二百一十条。决定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的、审判人员应当在开庭前核实其身份,对证人,鉴定人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不得公开,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使用化名等代替其个人信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证人 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并告知其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鉴定人作证前,应当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说明鉴定意见,并在保证书上签名.第二百一十二条,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第二百一十三条.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 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 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 发问、第二百一十四条,控辩双方的讯问 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 申请审判长制止 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第二百一十五条,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第二百一十六条,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证人 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第二百一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 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 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定.第二百一十八条.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第二百一十九条.当庭出示的证据,尚未移送人民法院的,应当在质证后移交法庭 第二百二十条、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 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 经庭外征求意见 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二百二十一条,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 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 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 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参照适用前两款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 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第二百二十三条.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被告人,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第二百二十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 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一 案件起因。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四 被告人平时表现 有无悔罪态度.五 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七,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第二百二十六条 审判期间 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 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第二百二十七条,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