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一百九十条,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 一 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 住址,或者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 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三、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四 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日期 被告人较多的,可以在开庭前查明上述情况、但开庭时审判长应当作出说明.第一百九十一条,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 应当宣布理由,第一百九十二条、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及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单,第一百九十三条.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 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二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检查。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四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第一百九十四条,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 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第一百九十五条,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第一百九十六条,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一般应当分别进行,第一百九十七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 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第一百九十八条.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第一百九十九条,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第二百条,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第二百零一条.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必要时,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发问,第二百零二条。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请,在控诉一方举证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第二百零三条.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第二百零四条。已经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控辩双方需要出示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法庭同意的.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需要宣读的 由值庭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第二百零五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无法通知或者证人.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第二百零六条、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一、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四 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第二百零七条。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补助 第二百零八条。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第二百零九条。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 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审判期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提出保护请求的 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认为确有保护必要的.应当及时决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第二百一十条、决定对出庭作证的证人 鉴定人 被害人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的 审判人员应当在开庭前核实其身份。对证人。鉴定人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不得公开,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使用化名等代替其个人信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证人.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并告知其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证人,鉴定人作证前、应当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说明鉴定意见.并在保证书上签名 第二百一十二条,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 第二百一十三条,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二 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 第二百一十四条、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第二百一十五条。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第二百一十六条 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 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第二百一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定。第二百一十八条、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第二百一十九条.当庭出示的证据,尚未移送人民法院的,应当在质证后移交法庭,第二百二十条,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 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二百二十一条。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 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 参照适用前两款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第二百二十三条 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 摘抄,复制.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 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被告人、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第二百二十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一。案件起因、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四。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五 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七。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 第二百二十六条,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 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 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第二百二十七条。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 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