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一百九十条,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一 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被告单位的名称 住所地 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三。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四,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日期。被告人较多的,可以在开庭前查明上述情况,但开庭时审判长应当作出说明.第一百九十一条,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 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宣布理由,第一百九十二条,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 书记员,公诉人名单及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单 第一百九十三条.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第一百九十四条。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第一百九十五条,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第一百九十六条,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一般应当分别进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第一百九十八条。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第一百九十九条,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第二百条,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第二百零一条。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必要时,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发问。第二百零二条,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请。在控诉一方举证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或者出示证据.第二百零三条。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 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第二百零四条、已经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控辩双方需要出示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法庭同意的 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需要宣读的,由值庭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第二百零五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无法通知或者证人 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二百零六条.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一 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二 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四,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第二百零七条、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 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补助,第二百零八条、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 第二百零九条,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 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审判期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提出保护请求的 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认为确有保护必要的,应当及时决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第二百一十条.决定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的,审判人员应当在开庭前核实其身份。对证人、鉴定人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不得公开.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使用化名等代替其个人信息。第二百一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并告知其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鉴定人作证前.应当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说明鉴定意见、并在保证书上签名,第二百一十二条 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 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第二百一十三条。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第二百一十四条。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 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对方未提出异议的 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 第二百一十五条、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 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第二百一十六条 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第二百一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定。第二百一十八条、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第二百一十九条,当庭出示的证据、尚未移送人民法院的,应当在质证后移交法庭,第二百二十条、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 可以宣布休庭 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二百二十一条.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 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 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 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参照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证据 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 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不同意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 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 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第二百二十三条.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 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被告人,辩护人的申请 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 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第二百二十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 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一。案件起因,二 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七 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第二百二十六条,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 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第二百二十七条 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