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一百九十条,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一。姓名 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 职业.住址,或者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 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三。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四 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日期。被告人较多的 可以在开庭前查明上述情况,但开庭时审判长应当作出说明 第一百九十一条,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宣布理由、第一百九十二条,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及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单,第一百九十三条 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第一百九十四条,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第一百九十五条。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第一百九十六条,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一般应当分别进行.第一百九十七条。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第一百九十八条.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第一百九十九条。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 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第二百条,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第二百零一条。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必要时。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发问。第二百零二条,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 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请,在控诉一方举证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第二百零三条 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 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第二百零四条。已经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控辩双方需要出示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法庭同意的.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 需要宣读的 由值庭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第二百零五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 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无法通知或者证人 鉴定人拒绝出庭的 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第二百零六条,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 一 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四,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第二百零七条、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补助,第二百零八条,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第二百零九条、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 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审判期间,证人.鉴定人 被害人提出保护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认为确有保护必要的 应当及时决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第二百一十条、决定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的 审判人员应当在开庭前核实其身份.对证人,鉴定人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不得公开。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使用化名等代替其个人信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证人、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并告知其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鉴定人作证前,应当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说明鉴定意见 并在保证书上签名.第二百一十二条,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第二百一十三条.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 发问,第二百一十四条,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 第二百一十五条.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有专门知识的人,第二百一十六条 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证人、鉴定人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第二百一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 应当说明理由 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 可以相应增加人数,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定、第二百一十八条.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 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第二百一十九条,当庭出示的证据,尚未移送人民法院的,应当在质证后移交法庭,第二百二十条.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 可以告知公诉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 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经庭外征求意见 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二百二十一条,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 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 参照适用前两款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 法庭认为有必要的 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 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第二百二十三条 审判期间 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 摘抄、复制,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 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 或者根据被告人,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第二百二十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 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 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一,案件起因,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六 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七,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第二百二十六条。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 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 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第二百二十七条 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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