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一百九十条。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 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一,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 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三.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四.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日期,被告人较多的,可以在开庭前查明上述情况.但开庭时审判长应当作出说明。第一百九十一条 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宣布理由 第一百九十二条。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及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单。第一百九十三条,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 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第一百九十四条。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 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第一百九十五条,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第一百九十六条,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一般应当分别进行。第一百九十七条,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 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第一百九十八条,在审判长主持下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第一百九十九条。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第二百条.经审判长准许 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第二百零一条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必要时,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发问.第二百零二条,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请、在控诉一方举证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第二百零三条、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 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 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 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第二百零四条。已经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控辩双方需要出示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法庭同意的,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需要宣读的、由值庭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第二百零五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 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 无法通知或者证人。鉴定人拒绝出庭的 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第二百零六条、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一。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四.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第二百零七条。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补助、第二百零八条,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第二百零九条,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 审判期间,证人 鉴定人、被害人提出保护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认为确有保护必要的.应当及时决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二百一十条.决定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的、审判人员应当在开庭前核实其身份、对证人,鉴定人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不得公开.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使用化名等代替其个人信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证人。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 并告知其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 鉴定人作证前.应当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 说明鉴定意见.并在保证书上签名.第二百一十二条,向证人 鉴定人发问 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第二百一十三条。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 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 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第二百一十四条 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 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提出异议的 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第二百一十五条。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第二百一十六条。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第二百一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 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 可以相应增加人数、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定,第二百一十八条,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第二百一十九条,当庭出示的证据。尚未移送人民法院的,应当在质证后移交法庭。第二百二十条 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 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对公诉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 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二百二十一条.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参照适用前两款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 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第二百二十三条.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查阅 摘抄.复制.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 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 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被告人。辩护人的申请 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第二百二十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 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一。案件起因 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三 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四.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七、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第二百二十六条,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 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 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 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第二百二十七条.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 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