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一百九十条,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一。姓名。出生日期,民族 出生地 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被告单位的名称 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 职务 二 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三、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四 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日期,被告人较多的 可以在开庭前查明上述情况、但开庭时审判长应当作出说明、第一百九十一条 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宣布理由.第一百九十二条.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及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单 第一百九十三条,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第一百九十四条,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第一百九十五条、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第一百九十六条.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一般应当分别进行、第一百九十七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第一百九十八条,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第一百九十九条.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 应当分别进行 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第二百条.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第二百零一条。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必要时,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发问 第二百零二条、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请、在控诉一方举证后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第二百零三条,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 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第二百零四条,已经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控辩双方需要出示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法庭同意的。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 需要宣读的 由值庭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第二百零五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无法通知或者证人 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第二百零六条,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 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 一。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四。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第二百零七条、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补助、第二百零八条、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 第二百零九条。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或者不暴露其外貌 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审判期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提出保护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认为确有保护必要的。应当及时决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第二百一十条,决定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的、审判人员应当在开庭前核实其身份。对证人,鉴定人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不得公开 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使用化名等代替其个人信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证人.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并告知其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鉴定人作证前.应当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说明鉴定意见,并在保证书上签名 第二百一十二条 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 对方也可以发问,第二百一十三条,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 第二百一十四条 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第二百一十五条、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第二百一十六条,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诉人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 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定,第二百一十八条 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 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第二百一十九条,当庭出示的证据,尚未移送人民法院的。应当在质证后移交法庭、第二百二十条、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有关情况 应当记录在案、第二百二十一条。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 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 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参照适用前两款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 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 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第二百二十三条,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 且未说明原因的 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被告人。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第二百二十五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 一、案件起因,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四.被告人平时表现 有无悔罪态度、五.退赃 退赔及赔偿情况,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七。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 第二百二十六条 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第二百二十七条,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 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