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一百九十条。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一。姓名 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三,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四,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日期 被告人较多的,可以在开庭前查明上述情况 但开庭时审判长应当作出说明.第一百九十一条,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 起诉的案由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宣布理由。第一百九十二条,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 公诉人名单及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单、第一百九十三条.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二 可以提出证据 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第一百九十四条 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第一百九十五条.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第一百九十六条。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一般应当分别进行.第一百九十七条.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第一百九十八条,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第一百九十九条,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第二百条 经审判长准许 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第二百零一条,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必要时,可以向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发问、第二百零二条.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请、在控诉一方举证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 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 第二百零三条。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第二百零四条 已经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控辩双方需要出示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法庭同意的,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 需要宣读的、由值庭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第二百零五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申请法庭通知证人 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无法通知或者证人.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第二百零六条,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 一,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四,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第二百零七条.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 就餐等费用。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补助,第二百零八条,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第二百零九条、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 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 审判期间,证人,鉴定人 被害人提出保护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认为确有保护必要的 应当及时决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第二百一十条,决定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 被害人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的,审判人员应当在开庭前核实其身份、对证人.鉴定人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不得公开、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使用化名等代替其个人信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证人、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 并告知其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证人.鉴定人作证前.应当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说明鉴定意见.并在保证书上签名。第二百一十二条.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第二百一十三条。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 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 发问。第二百一十四条、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 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第二百一十五条。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第二百一十六条 向证人 鉴定人 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 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定.第二百一十八条、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第二百一十九条。当庭出示的证据.尚未移送人民法院的。应当在质证后移交法庭。第二百二十条、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 必要时 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对公诉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二百二十一条.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 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 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参照适用前两款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 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 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第二百二十三条、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 经法庭通知 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被告人。辩护人的申请 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 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第二百二十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一,案件起因、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四,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五。退赃 退赔及赔偿情况,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七 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第二百二十六条.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 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 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第二百二十七条,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