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勘验,检查.辨认 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八十八条、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勘验 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二.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 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 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现场 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 有无破坏 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三,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 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矛盾。第八十九条,勘验 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 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九十条.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 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五 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一条.对侦查实验笔录应当着重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以及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