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勘验 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八十八条,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 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二。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 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 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 搜查的过程、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 照片,录像是否相符.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三.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矛盾、第八十九条。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 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九十条、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 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六 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一条.对侦查实验笔录应当着重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以及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