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八十八条、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二 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 录像是否相符.现场。物品 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 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 三、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矛盾,第八十九条。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九十条、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 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一条、对侦查实验笔录应当着重审查实验的过程 方法。以及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