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勘验,检查.辨认 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十八条.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二,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 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 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 以及勘验 检查、搜查的过程 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现场 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三 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 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前后勘验 检查的情况是否矛盾、第八十九条,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九十条.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 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 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 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一条。对侦查实验笔录应当着重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以及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 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