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勘验 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八十八条 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 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二,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 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 现场的物品 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现场 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 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三、补充进行勘验 检查的、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前后勘验 检查的情况是否矛盾,第八十九条.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九十条 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 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一条。对侦查实验笔录应当着重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以及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