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八十八条。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 有关规定、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二.勘验 检查笔录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 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 以及勘验、检查 搜查的过程,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三,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 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矛盾,第八十九条 勘验 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九十条,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 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一条 对侦查实验笔录应当着重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以及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