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勘验 检查,辨认 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八十八条,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 有关规定、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二、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 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 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 搜查的过程、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 录像是否相符,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三、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矛盾、第八十九条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九十条、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 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 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一条.对侦查实验笔录应当着重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以及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