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物证 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十九条 对物证 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 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 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 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 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二 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三,物证.书证在收集 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四。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鉴定条件的血迹,体液.毛发。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物品,是否已作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并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比对、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 第七十条,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物证的照片 录像 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 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七十一条。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 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七十二条,对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体液 毛发、人体组织 指纹 足迹。字迹等生物样本 痕迹和物品,应当提取而没有提取、应当检验而没有检验 导致案件事实存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补充收集 调取证据或者作出合理说明,第七十三条 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 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 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一,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 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二。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 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 盖章的。三,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四、有其他瑕疵的 对物证 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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