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二百九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告知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 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第三百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件,一般应当有上诉状正本及副本 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 还应当写明其与被告人的关系 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第三百零一条.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五日 上诉,抗诉的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对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 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第三百零二条、上诉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第三百零三条.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 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第三百零四条。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 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第三百零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 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 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第三百零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抗诉案卷 证据、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一.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二 上诉状或者抗诉书.三,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八份 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及其电子文本,四、全部案卷。证据,包括案件审理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前款所列材料齐全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收案。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及时补送、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第三百一十一条、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第三百一十二条,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 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第三百一十三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第三百一十四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 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第三百一十五条、对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一、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二,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三。在侦查。审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四 上诉,抗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情况 六、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采纳情况,七,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适当,八,第一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二审期间、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第三百一十七条,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一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 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第三百一十八条,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二审期间 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查阅,摘抄或者复制。第三百二十条。开庭审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第三百二十一条,开庭审理上诉。抗诉的公诉案件 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接到开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第三百二十二条、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除参照适用第一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 法庭调查阶段,审判人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后,上诉案件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先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抗诉案件由检察员先宣读抗诉书.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二,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 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后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抗诉案件 先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 先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 后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第三百二十三条。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进行,根据案件情况 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审理.一。宣读第一审判决书,可以只宣读案由、主要事实,证据名称和判决主文等。二,法庭调查应当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提交的新的证据等进行、对没有异议的事实 证据和情节、可以直接确认,三,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四。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案件.对其中事实清楚且无异议的犯罪 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 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审案件依法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第三百二十五条,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原判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 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四 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 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六 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 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 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三百二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第三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 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三百二十八条。原判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 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判过程中,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违反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第三百三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第三百三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 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期间 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第三百三十三条 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第三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代为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第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代为宣判后五日内将宣判笔录送交第二审人民法院、并在送达完毕后及时将送达回证送交第二审人民法院。委托宣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第二审判决书 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