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三节,管制,缓刑 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百三十六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 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宣判时、应当书面告知罪犯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期限和不按期报到的后果。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百三十七条.对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