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一百六十五条.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 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第一百六十六条。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依法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裁定准许、第一百六十七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收件人签收.收件人不在的,可以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 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 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六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第一百六十九条,委托送达的 应当将委托函。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寄送受托法院 受托法院收到后。应当登记、在十日内送达收件人,并将送达回证寄送委托法院,无法送达的,应当告知委托法院,并将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退回、第一百七十条,邮寄送达的.应当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挂号邮寄给收件人 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七十一条 诉讼文书的收件人是军人的,可以通过其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可以通过执行机关转交。收件人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可以通过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由有关部门.单位代为转交诉讼文书的 应当请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后立即交收件人签收,并将送达回证及时寄送人民法院、第一百七十二条、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期限 自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书和有关案卷。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七十三条、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层报,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因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 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