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一百六十五条,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 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 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第一百六十六条,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依法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 应当裁定准许.第一百六十七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收件人签收。收件人不在的 可以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 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六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一百六十九条,委托送达的、应当将委托函,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寄送受托法院,受托法院收到后、应当登记。在十日内送达收件人,并将送达回证寄送委托法院,无法送达的 应当告知委托法院、并将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退回,第一百七十条,邮寄送达的,应当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挂号邮寄给收件人。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七十一条.诉讼文书的收件人是军人的,可以通过其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可以通过执行机关转交,收件人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可以通过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由有关部门,单位代为转交诉讼文书的 应当请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后立即交收件人签收 并将送达回证及时寄送人民法院,第一百七十二条.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期限.自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书和有关案卷.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七十三条 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层报,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因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 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