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一百六十五条,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 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 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第一百六十六条,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依法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裁定准许,第一百六十七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收件人签收。收件人不在的,可以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 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六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第一百六十九条 委托送达的 应当将委托函,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寄送受托法院。受托法院收到后,应当登记.在十日内送达收件人,并将送达回证寄送委托法院,无法送达的,应当告知委托法院。并将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退回,第一百七十条.邮寄送达的。应当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挂号邮寄给收件人 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一条,诉讼文书的收件人是军人的,可以通过其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 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可以通过执行机关转交 收件人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可以通过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由有关部门、单位代为转交诉讼文书的。应当请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后立即交收件人签收、并将送达回证及时寄送人民法院,第一百七十二条,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期限。自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书和有关案卷,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七十三条,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层报,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因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第一百七十四条,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