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一百六十五条、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 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第一百六十六条。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依法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 应当裁定准许.第一百六十七条。送达诉讼文书 应当由收件人签收,收件人不在的,可以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六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 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一百六十九条、委托送达的,应当将委托函.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寄送受托法院,受托法院收到后 应当登记.在十日内送达收件人.并将送达回证寄送委托法院 无法送达的,应当告知委托法院。并将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退回、第一百七十条 邮寄送达的.应当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挂号邮寄给收件人,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一条.诉讼文书的收件人是军人的、可以通过其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收件人正在服刑的 可以通过执行机关转交.收件人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可以通过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由有关部门.单位代为转交诉讼文书的。应当请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后立即交收件人签收,并将送达回证及时寄送人民法院,第一百七十二条。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期限,自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书和有关案卷.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七十三条,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层报,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延长的 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因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第一百七十四条,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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