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期间,送达 审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五条、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第一百六十六条,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依法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裁定准许 第一百六十七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收件人签收、收件人不在的。可以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六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 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第一百六十九条,委托送达的,应当将委托函、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寄送受托法院,受托法院收到后.应当登记 在十日内送达收件人,并将送达回证寄送委托法院,无法送达的.应当告知委托法院 并将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退回 第一百七十条 邮寄送达的,应当将诉讼文书 送达回证挂号邮寄给收件人,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七十一条、诉讼文书的收件人是军人的。可以通过其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可以通过执行机关转交 收件人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可以通过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由有关部门.单位代为转交诉讼文书的,应当请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后立即交收件人签收。并将送达回证及时寄送人民法院。第一百七十二条 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期限.自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书和有关案卷、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七十三条,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层报。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因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第一百七十四条,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