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第三百三十六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 被告人未上诉 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二 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第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 应当依照前项规定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三百三十七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报送判决书。报请核准的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第三百三十八条 对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的,应当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不核准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三百三十九条.依照本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第三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审理期限。参照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第三百四十一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罪犯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的 应当书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 二,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三百四十二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罪犯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的报告、罪犯具有特殊情况的报告,假释裁定书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第三百四十三条,对因罪犯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的。应当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 应当作出不核准裁定书.并撤销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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