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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辅助标志10,2、1.当主标志无法向道路使用者完整表达或指示其规定时.应设置辅助标志,辅助标志的分类与选用应符合本规范表4,1。2、2的规定。10.2,2。辅助标志应按下列条件设置 1。当需对禁令,指示等标志说明作用时段时,可在主标志下增设表示时间的辅助标志 2,当需对禁令.指示标志规定车辆的种类,属性时,可在主标志下增设表示车辆种类的辅助标志.3.当需对禁令,指示标志规定方向路段时,可在主标志下增设表示方向的辅助标志。4。当需对指路标志表示指路标志所指道路。地点、设施的方向时.可在主标志下增设表示方向的辅助标志 5,当需对禁令.指示标志规定区域的范围时 可在主标志下增设表示地域或距离的辅助标志、6,当需对指路标志 旅游区标志和警告标志表示到达所指设施。危险点的距离时.可在主标志下增加表示地域或距离的辅助标志、7。当需对指示标志。警告标志表示所指示设施或路段的长度时、可在主标志下增加表示地域或距离的辅助标志.8 当需对禁令,警告等标志说明理由时.可在主标志下增加表示警告 禁令理由的辅助标志,10.2。3,辅助标志应设置在主标志下方。紧靠主标志下缘.10。2.4,当需说明的内容较多时,可采用组合辅助标志同时说明车辆种类,作用时间 空间等特殊规定,但组合的内容不宜多于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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