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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实体标记14。7,1、在道路限界范围内的上跨桥梁的桥墩.分隔物.收费岛 人行道安全岛或导流岛.灯座,标志基座及其他可能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的立体实物表面上、应设置实体标记 14。7,2.实体标记标线应由多组黄黑相间的倾斜线条组成 线宽及间距应均为15cm 应由实体中间以45.角向两边施划、向下倾斜的一边朝向车行道,14,7,3 实体标记宜设置于道路建筑限界范围内的构造物实体表面上。设置高度应涂至距路面2。5m以上、14 7,4.车行道分隔物面对行车方向的端头,宜设置实体标记 14,7 5,实体标记宜采用、类.类反光材料制作,设置应按本规范第14、6。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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