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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实体标记14,7、1,在道路限界范围内的上跨桥梁的桥墩 分隔物、收费岛、人行道安全岛或导流岛,灯座。标志基座及其他可能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的立体实物表面上 应设置实体标记 14。7 2、实体标记标线应由多组黄黑相间的倾斜线条组成。线宽及间距应均为15cm,应由实体中间以45 角向两边施划,向下倾斜的一边朝向车行道。14、7,3 实体标记宜设置于道路建筑限界范围内的构造物实体表面上,设置高度应涂至距路面2.5m以上,14 7、4、车行道分隔物面对行车方向的端头、宜设置实体标记、14,7、5 实体标记宜采用,类。类反光材料制作,设置应按本规范第14,6,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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