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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实体标记14,7、1.在道路限界范围内的上跨桥梁的桥墩 分隔物,收费岛.人行道安全岛或导流岛.灯座.标志基座及其他可能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的立体实物表面上,应设置实体标记,14,7、2,实体标记标线应由多组黄黑相间的倾斜线条组成。线宽及间距应均为15cm、应由实体中间以45,角向两边施划,向下倾斜的一边朝向车行道、14.7、3。实体标记宜设置于道路建筑限界范围内的构造物实体表面上、设置高度应涂至距路面2。5m以上。14 7、4。车行道分隔物面对行车方向的端头 宜设置实体标记.14,7,5。实体标记宜采用,类 类反光材料制作、设置应按本规范第14,6,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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