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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7、实体标记14.7。1 在道路限界范围内的上跨桥梁的桥墩,分隔物 收费岛 人行道安全岛或导流岛。灯座。标志基座及其他可能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的立体实物表面上.应设置实体标记,14 7。2.实体标记标线应由多组黄黑相间的倾斜线条组成、线宽及间距应均为15cm,应由实体中间以45、角向两边施划 向下倾斜的一边朝向车行道 14,7。3 实体标记宜设置于道路建筑限界范围内的构造物实体表面上,设置高度应涂至距路面2,5m以上 14,7.4。车行道分隔物面对行车方向的端头 宜设置实体标记 14 7,5,实体标记宜采用、类,类反光材料制作 设置应按本规范第14。6.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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