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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实体标记14,7。1.在道路限界范围内的上跨桥梁的桥墩、分隔物.收费岛,人行道安全岛或导流岛、灯座。标志基座及其他可能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的立体实物表面上,应设置实体标记。14、7 2。实体标记标线应由多组黄黑相间的倾斜线条组成.线宽及间距应均为15cm、应由实体中间以45 角向两边施划,向下倾斜的一边朝向车行道,14。7.3,实体标记宜设置于道路建筑限界范围内的构造物实体表面上 设置高度应涂至距路面2、5m以上,14.7,4、车行道分隔物面对行车方向的端头 宜设置实体标记 14、7 5,实体标记宜采用,类,类反光材料制作.设置应按本规范第14,6.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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