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2,终点预告 终点提示及终点标志9,12,1,当在快速路终点前一定距离,需预告快速路终点时、应设置终点预告标志和终点提示标志,9、12 2 在快速路终点、需区别快速路与其他等级道路时、应设置终点标志 9。12,3.终点预告标志应分别设置在距离快速路终点2km,1km和500m处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若快速路终点距离上一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小于2km,大于1km时 应在上一出口的出口标志处增设终点预告标志,2 若快速路终点距离上一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小于或等于1km时、应在上一出口的出口标志处和500m出口预告标志处分别增设终点预告标志,3。结合上一出口所设置的终点预告标志所预告的距离,宜按实际取值 9.12、4 终点提示标志应设置在距离快速路终点200m处。终点提示标志版面应为黄底、黑色边框,黑色文字、9,12.5,终点标志应设置在快速路终点处、9、12,6、将快速路终点所连接的道路或交叉口作为出口、按出口指引标志设置体系进行指引时,可不设置终点预告标志 终点提示标志和终点标志,9。12。7 当快速路终点与车速相差不大的匝道或主干路相连时 可不设置终点预告标志和终点提示标志,当快速路终点与其他快速路或高速公路直接相连时,不应设置终点预告标志,终点提示标志,9 12、8,由于道路分期建设或其他施工进度原因.造成快速路路段上出现临时终点时 应以临时终点为准,设置终点预告和终点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