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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12.3。1.对同向行驶有2条及以上机动车道,在准许车辆越线变换车道行驶的路段、应设置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 12,3.2。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应采用白色虚线。当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线段及间隔长度应分别为6m和9m,线宽应为15cm,当设计速度小于60km h,线段及间隔长度应分别为2m和4m、线宽应为10cm.交通流量非常小等特殊情况线宽可采用8cm,12,3 3,在满足超车视距的加宽路段,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应设置在车行道加宽后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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