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地面建筑工程和管线类工程4.1 一般规定4。1,4,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建设工程安全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 如滑坡,岩溶,地裂缝及采空区,应对其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进行专项勘察工作 以便查明其类型、规模 范围,大小,危害程度及治理措施的难易程度等、本规范未包括泥石流.崩塌、危岩等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 主要是煤矿建设中不多见。勘察遇到时也应进行专项勘察 本条中的。附近、指的是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如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虽然位置处在建设场地范围以外、但一旦发生、向场地方向发生。就可能影响到场地安全。此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不论距离建设场地有多远.均属于本条款所说的.附近、反之如果这些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即便发生、但不影响建设场地安全、向远离场地方向发生,即使其距离建设场地再近.也不属于本条款所说的 附近,一般情况下建设方和设计方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初步拟选了建设场地。但由于受专业知识的限制。建设和设计人员对备选场地的稳定性,滑坡.泥石流等其他不良地质作用的现场认知可能存在不足或偏差,有时难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给建设场地的使用带来了巨大麻烦,处理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花费巨大。且大大延长建设周期。有时不得不重新选择建设场址.为避免此类情况发生.本条款要求当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建设工程安全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时进行专门的勘察、这十分必要,应严格遵守,同时广大勘察技术人员也应积极参与选址工作。必要时可进行专门的选址勘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