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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行政公共建筑详细勘察4,7,1 行政公共建筑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宜符合表4,7,1的规定.表4,7.1,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 m。4。7,2,行政公共建筑详细勘察 勘探点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 13条第2款。6款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点应沿建筑工程周边布置、对平面上呈不规则的异形体宜在拐角或凸出部位布置勘探点.当建筑工程宽度大于35m时、宜在中心区域布置勘探点、2.高层建筑与其裙房,地下车库一并勘察时 其勘探点的布置可兼顾 但应满足高层建筑的布孔要求、同时应满足基坑工程的设计要求.4.7。3。行政公共建筑详细勘察,勘探点深度应按本规范第4,3,2条的规定执行,4 7,4,行政公共建筑详细勘察,采取原状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与试验的工作 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 14条第2款 第10款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取原状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及勘察等级确定,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 2,其中取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 2、对高灵敏性粉土及淤泥,淤泥质土或流塑状态的黏性土宜采用静力触探等原位测试 原状土试样宜使用薄壁取土器静力连续压入法取样。并宜在现场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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