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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7。行政公共建筑详细勘察4。7,1,行政公共建筑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宜符合表4 7.1的规定、表4,7 1。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m 4,7 2 行政公共建筑详细勘察,勘探点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13条第2款 6款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点应沿建筑工程周边布置、对平面上呈不规则的异形体宜在拐角或凸出部位布置勘探点。当建筑工程宽度大于35m时,宜在中心区域布置勘探点,2。高层建筑与其裙房,地下车库一并勘察时,其勘探点的布置可兼顾,但应满足高层建筑的布孔要求。同时应满足基坑工程的设计要求、4、7.3.行政公共建筑详细勘察 勘探点深度应按本规范第4。3 2条的规定执行、4,7、4 行政公共建筑详细勘察。采取原状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与试验的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 2,14条第2款,第10款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取原状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及勘察等级确定、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其中取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2,对高灵敏性粉土及淤泥。淤泥质土或流塑状态的黏性土宜采用静力触探等原位测试。原状土试样宜使用薄壁取土器静力连续压入法取样 并宜在现场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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