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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7 行政公共建筑详细勘察4、7,1.行政公共建筑详细勘察 勘探点间距宜符合表4,7,1的规定.表4。7,1,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m。4,7、2 行政公共建筑详细勘察。勘探点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 2、13条第2款、6款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点应沿建筑工程周边布置,对平面上呈不规则的异形体宜在拐角或凸出部位布置勘探点,当建筑工程宽度大于35m时。宜在中心区域布置勘探点,2。高层建筑与其裙房 地下车库一并勘察时,其勘探点的布置可兼顾 但应满足高层建筑的布孔要求、同时应满足基坑工程的设计要求、4,7.3 行政公共建筑详细勘察。勘探点深度应按本规范第4.3 2条的规定执行.4、7 4,行政公共建筑详细勘察.采取原状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与试验的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 14条第2款。第10款外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取原状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及勘察等级确定、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 2.其中取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2,对高灵敏性粉土及淤泥。淤泥质土或流塑状态的黏性土宜采用静力触探等原位测试、原状土试样宜使用薄壁取土器静力连续压入法取样 并宜在现场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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