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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行政公共建筑详细勘察4、7.1 行政公共建筑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宜符合表4、7 1的规定.表4 7 1,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m、4。7 2、行政公共建筑详细勘察,勘探点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13条第2款.6款外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点应沿建筑工程周边布置 对平面上呈不规则的异形体宜在拐角或凸出部位布置勘探点。当建筑工程宽度大于35m时,宜在中心区域布置勘探点,2,高层建筑与其裙房。地下车库一并勘察时.其勘探点的布置可兼顾。但应满足高层建筑的布孔要求。同时应满足基坑工程的设计要求,4、7、3.行政公共建筑详细勘察,勘探点深度应按本规范第4.3、2条的规定执行.4。7,4.行政公共建筑详细勘察,采取原状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与试验的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14条第2款,第10款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取原状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 应根据地层结构及勘察等级确定、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其中取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2.对高灵敏性粉土及淤泥、淤泥质土或流塑状态的黏性土宜采用静力触探等原位测试 原状土试样宜使用薄壁取土器静力连续压入法取样.并宜在现场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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