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勘察方法与工作量布置6.2、1,基坑工程应根据其安全等级和地层复杂程度.以地质钻探 岩土试验及水文地质测试为主进行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1、2条的要求外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规模大 地质条件复杂的基坑。宜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及物探 2。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对地下水进行降水或隔渗控制、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 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3.对深度大于30m的岩质基坑或深度大于20m的土质基坑。应制定专门的勘察方案,6,2。2、基坑工程勘察范围。勘探点布置和勘探点深度,应根据场地条件和设计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勘探剖面线应垂直于基坑边线布置,剖面线间距宜为20m,35m.且每条剖面线上不宜少于2个勘探点.当存在软弱土层.暗沟或岩溶等复杂地质条件时、应增加勘探点数量 并应查明其地层分布及工程特性、2.工程地质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且安全等级为三级的基坑。可沿基坑周边布置一条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宜为35m。50m,3,基坑外应布置勘探点、岩质基坑勘察宜控制到基坑深度1倍以上.并应超出内倾结构面的影响范围,土质基坑勘察宜控制到基坑深度的1倍、2倍,在深厚软土地区宜大于2倍,当基坑外无法布置勘探点时,应通过调查或其他方法取得相关地层资料,并应结合场地内的勘察资料进行综合分析,4 当基坑底部以下存在承压含水层,且有突涌可能性时、应在基坑范围内的区域布置勘探点 并应查明承压含水层的顶板分布状态及承压水头的高度、5、岩质基坑勘探孔深度应达到支挡结构基础底面以下不小于5m,土质基坑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2倍,且应穿过软弱下卧层底板不小于5m的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