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勘察方法与工作量布置6 2.1.基坑工程应根据其安全等级和地层复杂程度 以地质钻探,岩土试验及水文地质测试为主进行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1,2条的要求外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规模大,地质条件复杂的基坑。宜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及物探、2 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对地下水进行降水或隔渗控制 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3、对深度大于30m的岩质基坑或深度大于20m的土质基坑。应制定专门的勘察方案。6,2。2,基坑工程勘察范围 勘探点布置和勘探点深度,应根据场地条件和设计要求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剖面线应垂直于基坑边线布置.剖面线间距宜为20m,35m。且每条剖面线上不宜少于2个勘探点。当存在软弱土层,暗沟或岩溶等复杂地质条件时。应增加勘探点数量、并应查明其地层分布及工程特性、2,工程地质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且安全等级为三级的基坑、可沿基坑周边布置一条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宜为35m。50m 3。基坑外应布置勘探点,岩质基坑勘察宜控制到基坑深度1倍以上.并应超出内倾结构面的影响范围、土质基坑勘察宜控制到基坑深度的1倍.2倍、在深厚软土地区宜大于2倍 当基坑外无法布置勘探点时 应通过调查或其他方法取得相关地层资料 并应结合场地内的勘察资料进行综合分析、4,当基坑底部以下存在承压含水层.且有突涌可能性时。应在基坑范围内的区域布置勘探点。并应查明承压含水层的顶板分布状态及承压水头的高度、5。岩质基坑勘探孔深度应达到支挡结构基础底面以下不小于5m 土质基坑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2倍 且应穿过软弱下卧层底板不小于5m的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