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勘察方法与工作量布置6 2 1、基坑工程应根据其安全等级和地层复杂程度,以地质钻探,岩土试验及水文地质测试为主进行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1.2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规模大。地质条件复杂的基坑,宜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及物探.2.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对地下水进行降水或隔渗控制。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3 对深度大于30m的岩质基坑或深度大于20m的土质基坑 应制定专门的勘察方案.6.2 2。基坑工程勘察范围。勘探点布置和勘探点深度、应根据场地条件和设计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剖面线应垂直于基坑边线布置.剖面线间距宜为20m、35m。且每条剖面线上不宜少于2个勘探点,当存在软弱土层,暗沟或岩溶等复杂地质条件时。应增加勘探点数量,并应查明其地层分布及工程特性、2.工程地质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且安全等级为三级的基坑,可沿基坑周边布置一条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宜为35m 50m、3 基坑外应布置勘探点,岩质基坑勘察宜控制到基坑深度1倍以上、并应超出内倾结构面的影响范围 土质基坑勘察宜控制到基坑深度的1倍,2倍.在深厚软土地区宜大于2倍 当基坑外无法布置勘探点时,应通过调查或其他方法取得相关地层资料、并应结合场地内的勘察资料进行综合分析.4。当基坑底部以下存在承压含水层,且有突涌可能性时,应在基坑范围内的区域布置勘探点、并应查明承压含水层的顶板分布状态及承压水头的高度,5、岩质基坑勘探孔深度应达到支挡结构基础底面以下不小于5m。土质基坑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2倍 且应穿过软弱下卧层底板不小于5m的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