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勘察方法与工作量布置6、2 1.基坑工程应根据其安全等级和地层复杂程度。以地质钻探.岩土试验及水文地质测试为主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1。2条的要求外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规模大 地质条件复杂的基坑。宜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及物探 2.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对地下水进行降水或隔渗控制,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3.对深度大于30m的岩质基坑或深度大于20m的土质基坑、应制定专门的勘察方案.6、2、2、基坑工程勘察范围.勘探点布置和勘探点深度,应根据场地条件和设计要求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剖面线应垂直于基坑边线布置,剖面线间距宜为20m、35m 且每条剖面线上不宜少于2个勘探点,当存在软弱土层.暗沟或岩溶等复杂地质条件时、应增加勘探点数量,并应查明其地层分布及工程特性,2,工程地质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且安全等级为三级的基坑 可沿基坑周边布置一条勘探线 勘探点间距宜为35m。50m.3、基坑外应布置勘探点,岩质基坑勘察宜控制到基坑深度1倍以上,并应超出内倾结构面的影响范围,土质基坑勘察宜控制到基坑深度的1倍、2倍,在深厚软土地区宜大于2倍。当基坑外无法布置勘探点时,应通过调查或其他方法取得相关地层资料.并应结合场地内的勘察资料进行综合分析,4,当基坑底部以下存在承压含水层。且有突涌可能性时。应在基坑范围内的区域布置勘探点、并应查明承压含水层的顶板分布状态及承压水头的高度,5 岩质基坑勘探孔深度应达到支挡结构基础底面以下不小于5m.土质基坑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2倍。且应穿过软弱下卧层底板不小于5m的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