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地面建筑工程和管线类工程4。1、一般规定4.1。1。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可研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的顺序分阶段进行,地质条件简单或有经验的地区可合并勘察阶段,但应包括相应阶段的勘察内容。对勘察等级为丙级的建设工程、当初,详勘阶段无法实施现场勘察时 可在前期测绘的基础上直接进行施工勘察,4,1,2,建设工程位于湿陷性土或对膨胀岩土,填土。风化岩及残积土等有特殊要求的场地时。岩土工程勘察应布置适量的探井、4,1,3,饱和砂土和粉土地基应进行液化判别。其勘探点深度应满足液化判别与评价的要求。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勘探点深度还应满足地基处理设计的要求,4。1、4,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建设工程安全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时,应对其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进行专门勘察 4。1、5,详细勘察结束后遇下列情况之一或建设工程需要时,应进行施工勘察.1。现场实际岩土条件与原勘察报告不符,并有可能影响施工或建设工程质量,2、建设工程的结构性质 基础形式或施工方案发生重大调整。原有勘察成果不再满足设计与施工要求、3.岩基持力层的岩性复杂,岩面起伏大 风化带厚度变化大,4,地基、边坡 基坑工程持续变形或失稳、需进行加固处理 5,地基中存在可能塌陷的溶洞或土洞及复杂的石芽或石林,6。地基中发现空洞或破碎带等,需要进一步查明其分布与性质 7,特殊施工要求需要补充勘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