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原煤生产系统详细勘察4。3,1、原煤生产系统地面建筑工程详细勘察 勘探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井塔及井架的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4个,控制性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2个。2。提升机房,通风机房 井口房及风井井口房的勘探点数量宜为2个.4个,3。抽采瓦斯泵房等重要性等级为三级的其他地面建筑工程。勘探点数量不宜少于2个,4.3。2.原煤生产系统地面建筑工程详细勘察,勘探点深度应自基础底面算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需进行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一般性勘探孔深度不应小于1倍的基础宽度、并应进入稳定分布的地层,2。对中、低压缩性土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应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作为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对高压缩性土地基可按10 估算控制性勘探孔深度、3,对按承载力计算的地基、勘探点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点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宽度的3倍、对独立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宽度的1,5倍。且不应小于5m、4,在土质地基下有分布稳定的基岩时、可根据其岩体特征.风化程度及地面建筑工程的性质减小勘探孔深度 5。对填土地基 勘探孔深度应穿透填土层进入下伏稳定的地层。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勘探孔深度还应满足地基处理设计的要求 6,当采用桩基础或刚性桩复合地基时 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达到预计桩端以下桩径的3倍、5倍、且不应小于3m,大直径桩不应小于5m,7,对嵌岩桩 勘探孔深度应达到预计嵌岩面以下桩径的3倍 5倍 并应穿过溶洞或破碎带等达到稳定岩层,8.地下工程或低矮建设工程、当需设置抗拔桩或抗拔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计算的要求.9、在勘探深度内遇分布稳定、厚度超过3m的坚硬土层。其下又无软弱下卧层时,一般性勘探点深度可减小,控制性勘探点应达到预定深度,10.在勘探深度内遇软弱下卧层时.应增加勘探点深度。11。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时,应增加勘探点深度。12,对需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点深度应满足稳定性验算的要求,13。人工冻融土地基的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深部人工冻融土完全解冻后对地基影响评价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