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3 原煤生产系统详细勘察4,3.1、原煤生产系统地面建筑工程详细勘察,勘探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塔及井架的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4个、控制性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2个、2、提升机房、通风机房、井口房及风井井口房的勘探点数量宜为2个。4个 3,抽采瓦斯泵房等重要性等级为三级的其他地面建筑工程.勘探点数量不宜少于2个。4,3.2,原煤生产系统地面建筑工程详细勘察 勘探点深度应自基础底面算起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需进行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一般性勘探孔深度不应小于1倍的基础宽度.并应进入稳定分布的地层,2,对中、低压缩性土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应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作为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对高压缩性土地基可按10、估算控制性勘探孔深度 3、对按承载力计算的地基。勘探点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点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宽度的3倍 对独立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宽度的1,5倍。且不应小于5m.4 在土质地基下有分布稳定的基岩时 可根据其岩体特征,风化程度及地面建筑工程的性质减小勘探孔深度.5、对填土地基、勘探孔深度应穿透填土层进入下伏稳定的地层,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勘探孔深度还应满足地基处理设计的要求。6,当采用桩基础或刚性桩复合地基时.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达到预计桩端以下桩径的3倍 5倍 且不应小于3m,大直径桩不应小于5m、7,对嵌岩桩.勘探孔深度应达到预计嵌岩面以下桩径的3倍。5倍、并应穿过溶洞或破碎带等达到稳定岩层,8 地下工程或低矮建设工程,当需设置抗拔桩或抗拔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计算的要求。9,在勘探深度内遇分布稳定,厚度超过3m的坚硬土层,其下又无软弱下卧层时,一般性勘探点深度可减小 控制性勘探点应达到预定深度。10、在勘探深度内遇软弱下卧层时.应增加勘探点深度、11,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时,应增加勘探点深度 12,对需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的地基 控制性勘探点深度应满足稳定性验算的要求 13.人工冻融土地基的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深部人工冻融土完全解冻后对地基影响评价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