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民用建筑可靠性评级10、0,1,10 0 2 民用建筑的可靠性鉴定、由于本标准区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极限状态,并解决了两类问题的评定方法.从而使每一层次的鉴定、均分别取得了关于被鉴定对象的安全性与正常使用性的结论,它们既相辅相成,又全面确切地描述了被鉴定构件和结构体系可靠性的实际状况,因此 当委托方不要求给出可靠性等级时、民用建筑各层次,各部分的可靠性,完全可以直接用安全性和使用性的鉴定评级结果共同来表达,这在其他行业中也有类似的做法,其优点是直观 又便于不熟悉可靠性概念的人理解鉴定结论的含义,所以很容易为人们所接受 也为本标准所采纳。10。0。3 当需要给出被鉴定对象的可靠性等级时,本标准从可靠性概念和民用建筑特点出发、根据以安全为主 并注重使用功能的原则.制定了具体评级规定.该规定共分三款,现就前两款作如下说明.1、第1款主要明确在哪些情况下、应以安全性的评定结果来描述可靠性 分析表明、当鉴定对象的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不论其所评等级为哪个级别,均需通过采取措施才能得以修复,在这种情况下,其使用性一般是不可能满足要求的 即使有些功能还能维持、但也是要受到加固的影响,因此.本款作出的应以安全性等级作为可靠性等级的规定是合适的、2,第2款主要概括两层意思 一是当鉴定对象的安全性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其可靠性应如何刻画,分析认为,由于可靠性含义,不仅仅是安全性.而是关于安全性与正常使用性的概括,在安全性不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对民用建筑最重要的是要考虑其使用性是否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因此。宜以使用性的评定结果来刻画可靠性。亦即宜取使用性等级作为可靠性等级.二是当鉴定对象的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要求 但尚不至于造成问题时,其可靠性又如何刻画 分析表明,尽管此时仍可由使用性的评定结果来刻画 但倾向性意见认为,较为可行的做法是取安全性和使用性等级中较低的一个等级,作为可靠性等级,在制定条文时.考虑到以上两层意思可以采用统一的形式来表达。所以作出了第2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