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混凝土结构构件6。2,1,混凝土结构构件使用性鉴定评级应检查的项目 是在,统一标准,定义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基础上.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确定的,与此同时、还在本条中对鉴定评级应如何利用混凝土碳化深度测定结果的问题予以明确.即主要用于预报或估计钢筋锈蚀的发展情况。并作为对被鉴定构件采取防护或修补措施的依据之一 而这也间接地说明了在实际工程中、不宜仅以碳化深度的测值作为评估混凝土耐久性和剩余耐久年限的唯一依据。6,2,2.本条规定的评级标准、是根据上次审查会议对挠度项目分级原则所提出的修改意见制订的。参加本标准第6。1。1条说明。并曾在桁架和主梁的竖向挠度检测与评级中试用过、其结果表明,能对被鉴定构件的使用功能是否受到该挠度的影响作出较恰当的鉴定结论。但由于它要比过去采用的直接评级法增加一定的计算工作量。而不宜在所有的受弯构件中普遍执行 6、2、3,在使用性鉴定中.混凝土柱出现的水平位移或倾斜 可根据其特征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它的出现与整个结构及毗邻构件有关 亦即属于一种系统性效应的非独立事件,例如.主要由各种作用荷载引起的水平位移 或主要由尚未完全终止,但已趋收敛的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倾斜等,均属此类情况、另一类是它的出现与整个结构及毗邻构件无关.亦即属于一种孤立事件.例如.主要由施工或安装偏差引起的个别墙。柱或局部楼层的倾斜即属此类情况,一般说来。前者由于其数值在建筑物使用期间尚有变化、故易造成毗邻的非承重构件和建筑装修的开裂或局部破损 而后者由于其数值稳定。故较多的是影响外观.只有在倾斜过大引起附加内力的情况下 才会给构件的使用性能造成损害,基于以上观点,本条将柱的水平位移,或倾斜。分为两类 并按其后果的不同、分别作出评级的规定。但应指出.该规定之所以采取与本标准第8、3,6条相联系的方式共用一个标准、而不另定其限值、是因为在本标准中已按体系的概念.给出了上部承重结构顶点及层间的位移限值,而这显然适用于柱的第一类位移的评级,至于对柱的另一类位移限值.系出自简便的考虑 而采用了按该标准的数值乘以一个放大系数来确定的做法、另外还应指出 在已评定上部承重结构侧向。水平,位移的情况下、并不一定需要再逐个评定柱的等级.这就依靠鉴定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6.2、4,本条规定的裂缝评级标准、是根据本说明第6 1,1条所阐明的分级原则 并参照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检验允许值和现行设计规范限值制定的,但其中对执行标准严格程度的用词选择,则是根据征求意见确定的。因为返回的信息表明,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条对裂缝分级所依据的原则虽较合理可行.但若还能允许有实践经验者适当灵活掌握.则效果将更好、因为在实际工程中.完全可能遇到有些裂缝虽已略为超出限值 但显然可不作处理的实例。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现场检查发现的裂缝 只要其大小已达到受人们关注的程度 不论是否已超出限值,均以尽快封护为宜。因为此时所需的费用较低,又有利于消除影响混凝土构件耐久性的隐患和住户心理上的悬念、即使考虑经济因素较多的业主 一般也赞同及时处理。以避免由于延误而出现更多问题,因此。对裂缝限值的确定严一些要比宽一些好 尽管以上两种意见相左、但却说明了一点、即,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而言、其裂缝封护界限受到诸多因素左右,因而带有一定的模糊性和弹性。需要凭借实践经验进行必要的调整.据此、修订组研究认为,由于本条所给出的裂缝限值,是以统一的分级原则为依据。具有明确的概念和尺度.而对本条所进行的试评定也表明。其结果较为符合民用建筑的使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