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G 民用建筑灾后鉴定G,1。一般要求G 1 1.对房屋建筑灾后的应急评估、应均应现场勘察每个建筑物破坏程度,而每个建筑物破坏程度的确定是汇总和划分不同破坏程度区域的基础工作 对某类灾害造成建筑破坏程度等级的划分.有现行技术标准规定的应按规定划分建筑物破坏等级,当某类灾害的破坏等级划分无规定时.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地震灾后建筑鉴定与加固技术指南.建标,2008。132号 的规定划分为,基本完好,轻微破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局部或整体倒塌五个等级,G。1.2,灾害发生后的工作一般可分为应急救援抢险阶段和恢复重建阶段两个阶段、本条给出了恢复重建阶段的灾损建筑物抗灾检测鉴定与处理阶段的要求 特别强调了应在判定预计灾害对结构不会再造成破坏后进行 以及根据灾害的特点进行结构检测,结构可靠性鉴定,灾损鉴定及灾损处理,结构抗灾能力的鉴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如,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地震灾后建筑鉴定与加固技术指南。建标。2008,132号,火灾后建筑结构鉴定标准,CECS,252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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