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鉴定评级标准3。3,1,3、3.3,本节对民用建筑的安全性。使用性和可靠性等级的划分,采取了以文字表述的分级标准、用以统一各类材料结构各层次评级标准的分级原则,从而使标准编制者与使用者对各个等级的含义有统一的理解和掌握,同时 在本标准中,还有些不能用具体数量指标界定的分级标准 也需依靠它来解释其等级的含义,对这些以文字表述的标准、需要说明两点、一是关于鉴定依据的提法,另一是分级原则的制定 但考虑到后者的说明不可能不涉及后续各章节每一层次评级标准如何与之相协调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若集中于本节阐述,势必给标准使用者的查阅带来很大不便。因此,决定将这个问题的说明分散到各有关章节中。这里仅对鉴定依据的提法问题加以说明 过去在这个问题上,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鉴定应以原设计.施工规范为依据.另一种则认为 应以现行设计.施工规范为依据,本次修订标准、在这一问题上作出了明确规定。理由如下、1,由于建筑物绝大多数在鉴定并采取措施后还要继续使用。因而不论从保证其下一目标使用期所必需的可靠度或是从标准规范的适用性和合法性来说 均不宜直接采用已被废止的原规范作为鉴定的依据,这一观点在国际上也是一致的、例如国际标准,结构可靠性原则、ISO,DIS、2394中便明确规定,对建筑物的鉴定,原设计规范只能作为指导性文件使用.2,若既有结构已存在劣化、损伤等现象时。以现行设计,施工规范作为建筑物鉴定的依据之一,是无可非议的、但若认为它们是鉴定的唯一依据则欠妥 因为现行设计,施工规范毕竟是以拟建的工程为对象制定的.不可能预见已建成建筑物投入使用后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再者、若现行规范比以前用的规范有更严格的要求,则至今运作正常的既有结构可能被判为不安全,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3。采用以本标准为依据的提法.则较为全面。因为其内涵已全面概括了以下各方面的内容和要求。1 现行设计,施工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2,原设计.施工规范中尚行之有效,但由于某种原因已被现行规范删去的有关规定 3 根据已建成建筑物的特点和工作条件、必须由本标准作出的专门规定 因此.在本节以文字表述的标准中,表3,3、1、表3。3。3 均以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及其符合或不符合的程度。作为划分不同等级的依据,3,3、4 适修性评级的分级原则。是根据专家意见和德国经验,经综合后形成的.但由于民用建筑的情况比较复杂.因而制定的条文内容较为原则.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具体化,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