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子单元使用性鉴定评级8、1。一般规定8,1,1,民用建筑使用性的第二层次子单元鉴定评级.应按地基基础 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划分为三个子单元 并应分别按本标准第8、2 8.4节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定.8 1。2 当仅要求对某个子单元的使用性进行鉴定时.该子单元与其他相邻子单元之间的交叉部位。也应进行检查。当发现存在使用性问题时,应在鉴定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8 1、3,当需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对被鉴定结构进行验算。时。其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和基本数据 应符合本标准第6,1,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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