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Standard.for seismic appraisal.of buildingsGB。50023,2009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0.0.9、年.7、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 告第322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23,2009、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 3.0、1,3 0,4,1 2 3。4,1.2,4。1.3,4.1、4.4,2,4,5、1,2、5,1。4,5 1.5,5、2.12 6、1,2,6。1、4.6、1 5,6 2、10.6 3,1。7 1。2、7、1 4.7 1、5。9.1.2,9,1 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同时废止。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6月5日前 言、本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2004 67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95进行修订而成。修订过程中、调查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地震,特别是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总结了原95鉴定标准颁布实施以来的建筑抗震鉴定的工程经验。采纳了建筑抗震鉴定技术的最新研究成果 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科研、教学.房屋鉴定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次修订后共包括11章和7个附录。主要修订内容是,一是扩大了原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将原95鉴定标准仅针对TJ,11.78实施以前设计建造的房屋、扩大到已投入使用的现有建筑.二是提出了现有建筑鉴定的后续使用年限,根据现有建筑设计建造年代及原设计依据规范的不同、将其后续使用年限划分为30、40,50年三个档次,三是给出了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建筑应采用的抗震鉴定方法 即本标准中的A B,C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四是明确了现有建筑抗震鉴定的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与新建工程的设防目标一致、后续使用年限少于50年的建筑。在遭遇同样的地震影响时,其损坏程度略大于按后续使用年限50年鉴定的建筑,五是适度提高了乙类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管理组,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本标准参加单位、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西北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绍革,戴国莹。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尹保江、史铁花,白雪霜,吕西林.吴。体,辛鸿博。张 耀 李仕全,金来建 徐建,戴君武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吴学敏,刘志刚,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王亚勇。韦开波、吴翔天.李彦莉。苗启松,杨玉成,娄.宇 高永昭、莫庸。袁金西.黄世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