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Standard,for、seismic.appraisal,of,buildingsGB,50023。2009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0,0,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22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23、2009。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 0,3,3,0。1,3 0 4。1。2,3。4,1.2、4。1。3、4、1。4,4,2,4 5。1.2。5,1、4,5。1 5、5.2,12.6、1 2.6。1。4,6、1,5.6 2.10 6、3,1、7 1.2 7,1.4、7,1 5、9。1、2,9、1 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同时废止,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6月5日前 言.本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2004,67号 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进行修订而成,修订过程中、调查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地震,特别是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总结了原95鉴定标准颁布实施以来的建筑抗震鉴定的工程经验 采纳了建筑抗震鉴定技术的最新研究成果。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 科研、教学,房屋鉴定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次修订后共包括11章和7个附录。主要修订内容是,一是扩大了原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将原95鉴定标准仅针对TJ.11.78实施以前设计建造的房屋,扩大到已投入使用的现有建筑、二是提出了现有建筑鉴定的后续使用年限,根据现有建筑设计建造年代及原设计依据规范的不同 将其后续使用年限划分为30。40 50年三个档次,三是给出了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建筑应采用的抗震鉴定方法,即本标准中的A.B、C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四是明确了现有建筑抗震鉴定的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与新建工程的设防目标一致,后续使用年限少于50年的建筑,在遭遇同样的地震影响时.其损坏程度略大于按后续使用年限50年鉴定的建筑、五是适度提高了乙类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管理组.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单位,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西北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绍革,戴国莹,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尹保江 史铁花 白雪霜.吕西林.吴.体 辛鸿博。张。耀。李仕全,金来建。徐建 戴君武,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吴学敏,刘志刚,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王亚勇.韦开波、吴翔天 李彦莉,苗启松。杨玉成、娄,宇.高永昭 莫庸 袁金西,黄世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