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构件使用性鉴定评级6.1.一般规定6 1。1,单个构件使用性的鉴定评级。应根据其不同的材料种类,分别按本章第6 2、6.5节的规定执行.6.1 2.使用性鉴定,应以现场的调查。检测结果为基本依据,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 应符合本标准第4、3.8条的规定、6,1、3、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结构的主要构件鉴定,尚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与验算.1,检测结果需与计算值进行比较,2、检测只能取得部分数据 需通过计算分析进行鉴定。3 改变建筑物用途,使用条件或使用要求,6 1。4,对被鉴定的结构构件进行计算和验算、除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和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构件材料的弹性模量.剪变模量和泊松比等物理性能指标,可根据鉴定确认的材料品种和强度等级。采用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规定的数值。2,验算结果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限值进行评级、当验算合格时,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评为as级或bs级,当验算不合格时,应定为cs级,3,当验算结果与观察不符时.应进一步检查设计和施工方面可能存在的差错 6,1,5、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直接评为as级或bs级.1,经详细检查未发现构件有明显的变形.缺陷,损伤、腐蚀.也没有累积损伤问题.2.经过长时间的使用 构件状态仍然良好或基本良好,能够满足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的正常使用要求。3,在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构件上的作用和环境条件与过去相比不会发生显著变化 6.1、6,当需评估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和砌体构件的耐久性及其剩余耐久年限时,可分别按本标准附录C。附录D和附录E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