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构件使用性鉴定评级6,1.一般规定6 1。1,单个构件使用性的鉴定评级、应根据其不同的材料种类.分别按本章第6,2、6.5节的规定执行、6.1,2.使用性鉴定、应以现场的调查。检测结果为基本依据,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 应符合本标准第4.3。8条的规定,6、1.3.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结构的主要构件鉴定。尚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与验算,1.检测结果需与计算值进行比较 2、检测只能取得部分数据、需通过计算分析进行鉴定.3、改变建筑物用途.使用条件或使用要求、6.1.4、对被鉴定的结构构件进行计算和验算.除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和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构件材料的弹性模量。剪变模量和泊松比等物理性能指标.可根据鉴定确认的材料品种和强度等级 采用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规定的数值 2 验算结果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限值进行评级.当验算合格时,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评为as级或bs级、当验算不合格时、应定为cs级,3.当验算结果与观察不符时。应进一步检查设计和施工方面可能存在的差错,6,1.5,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直接评为as级或bs级,1,经详细检查未发现构件有明显的变形、缺陷。损伤 腐蚀、也没有累积损伤问题 2,经过长时间的使用.构件状态仍然良好或基本良好,能够满足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的正常使用要求,3。在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构件上的作用和环境条件与过去相比不会发生显著变化。6、1、6。当需评估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和砌体构件的耐久性及其剩余耐久年限时,可分别按本标准附录C.附录D和附录E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