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构件使用性鉴定评级6、1 一般规定6。1 1,单个构件使用性的鉴定评级。应根据其不同的材料种类,分别按本章第6.2 6。5节的规定执行。6.1、2、使用性鉴定,应以现场的调查 检测结果为基本依据。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本标准第4,3、8条的规定、6 1.3。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 结构的主要构件鉴定 尚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与验算,1,检测结果需与计算值进行比较 2、检测只能取得部分数据,需通过计算分析进行鉴定 3、改变建筑物用途。使用条件或使用要求 6.1,4。对被鉴定的结构构件进行计算和验算,除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和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构件材料的弹性模量 剪变模量和泊松比等物理性能指标.可根据鉴定确认的材料品种和强度等级,采用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规定的数值、2.验算结果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限值进行评级、当验算合格时。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评为as级或bs级,当验算不合格时、应定为cs级。3、当验算结果与观察不符时 应进一步检查设计和施工方面可能存在的差错,6,1 5。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构件的使用性等级 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直接评为as级或bs级.1。经详细检查未发现构件有明显的变形。缺陷,损伤 腐蚀,也没有累积损伤问题、2、经过长时间的使用、构件状态仍然良好或基本良好,能够满足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的正常使用要求.3,在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构件上的作用和环境条件与过去相比不会发生显著变化、6、1,6。当需评估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和砌体构件的耐久性及其剩余耐久年限时 可分别按本标准附录C.附录D和附录E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