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构件使用性鉴定评级6.1.一般规定6 1.1 单个构件使用性的鉴定评级 应根据其不同的材料种类、分别按本章第6.2。6.5节的规定执行.6。1,2、使用性鉴定.应以现场的调查.检测结果为基本依据.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本标准第4,3.8条的规定,6 1 3、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结构的主要构件鉴定,尚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与验算,1 检测结果需与计算值进行比较,2、检测只能取得部分数据 需通过计算分析进行鉴定,3,改变建筑物用途 使用条件或使用要求 6。1,4.对被鉴定的结构构件进行计算和验算。除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和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构件材料的弹性模量.剪变模量和泊松比等物理性能指标、可根据鉴定确认的材料品种和强度等级。采用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规定的数值.2,验算结果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限值进行评级.当验算合格时、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评为as级或bs级,当验算不合格时。应定为cs级,3、当验算结果与观察不符时.应进一步检查设计和施工方面可能存在的差错、6,1,5.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构件的使用性等级 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直接评为as级或bs级。1.经详细检查未发现构件有明显的变形、缺陷,损伤、腐蚀,也没有累积损伤问题 2,经过长时间的使用,构件状态仍然良好或基本良好,能够满足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的正常使用要求 3,在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构件上的作用和环境条件与过去相比不会发生显著变化、6 1。6,当需评估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和砌体构件的耐久性及其剩余耐久年限时,可分别按本标准附录C、附录D和附录E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