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构件使用性鉴定评级6 1。一般规定6。1、1、单个构件使用性的鉴定评级 应根据其不同的材料种类 分别按本章第6.2 6.5节的规定执行。6 1,2 使用性鉴定 应以现场的调查。检测结果为基本依据、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本标准第4。3,8条的规定、6.1.3,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结构的主要构件鉴定,尚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与验算。1,检测结果需与计算值进行比较.2、检测只能取得部分数据,需通过计算分析进行鉴定、3.改变建筑物用途,使用条件或使用要求.6,1、4,对被鉴定的结构构件进行计算和验算、除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和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构件材料的弹性模量.剪变模量和泊松比等物理性能指标。可根据鉴定确认的材料品种和强度等级、采用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规定的数值、2。验算结果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限值进行评级、当验算合格时,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评为as级或bs级、当验算不合格时,应定为cs级 3 当验算结果与观察不符时。应进一步检查设计和施工方面可能存在的差错、6 1.5。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构件的使用性等级 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直接评为as级或bs级 1。经详细检查未发现构件有明显的变形.缺陷.损伤。腐蚀 也没有累积损伤问题。2.经过长时间的使用.构件状态仍然良好或基本良好。能够满足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的正常使用要求 3,在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构件上的作用和环境条件与过去相比不会发生显著变化。6 1,6、当需评估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和砌体构件的耐久性及其剩余耐久年限时.可分别按本标准附录C,附录D和附录E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