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构件使用性鉴定评级6.1。一般规定6 1.1 单个构件使用性的鉴定评级。应根据其不同的材料种类。分别按本章第6 2 6、5节的规定执行,6.1,2 使用性鉴定.应以现场的调查,检测结果为基本依据.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本标准第4,3,8条的规定、6,1、3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结构的主要构件鉴定 尚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与验算。1。检测结果需与计算值进行比较,2。检测只能取得部分数据。需通过计算分析进行鉴定。3,改变建筑物用途,使用条件或使用要求 6 1,4,对被鉴定的结构构件进行计算和验算,除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和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构件材料的弹性模量、剪变模量和泊松比等物理性能指标、可根据鉴定确认的材料品种和强度等级 采用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规定的数值 2、验算结果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限值进行评级,当验算合格时、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评为as级或bs级.当验算不合格时、应定为cs级,3、当验算结果与观察不符时,应进一步检查设计和施工方面可能存在的差错,6 1。5 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 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直接评为as级或bs级,1.经详细检查未发现构件有明显的变形.缺陷、损伤。腐蚀,也没有累积损伤问题 2、经过长时间的使用 构件状态仍然良好或基本良好,能够满足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的正常使用要求 3 在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构件上的作用和环境条件与过去相比不会发生显著变化。6。1、6。当需评估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和砌体构件的耐久性及其剩余耐久年限时,可分别按本标准附录C。附录D和附录E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