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构件使用性鉴定评级6,1、一般规定6.1,1,单个构件使用性的鉴定评级,应根据其不同的材料种类。分别按本章第6,2、6.5节的规定执行 6,1.2.使用性鉴定、应以现场的调查,检测结果为基本依据,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本标准第4 3。8条的规定.6 1。3。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 结构的主要构件鉴定,尚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与验算。1,检测结果需与计算值进行比较。2。检测只能取得部分数据.需通过计算分析进行鉴定、3。改变建筑物用途,使用条件或使用要求,6、1,4 对被鉴定的结构构件进行计算和验算,除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和本标准第5 1,2条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构件材料的弹性模量 剪变模量和泊松比等物理性能指标 可根据鉴定确认的材料品种和强度等级、采用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规定的数值、2,验算结果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限值进行评级,当验算合格时、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评为as级或bs级 当验算不合格时。应定为cs级.3,当验算结果与观察不符时.应进一步检查设计和施工方面可能存在的差错,6,1。5,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直接评为as级或bs级。1,经详细检查未发现构件有明显的变形 缺陷,损伤,腐蚀,也没有累积损伤问题.2,经过长时间的使用,构件状态仍然良好或基本良好.能够满足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的正常使用要求,3 在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构件上的作用和环境条件与过去相比不会发生显著变化.6.1 6。当需评估混凝土构件 钢结构构件和砌体构件的耐久性及其剩余耐久年限时.可分别按本标准附录C.附录D和附录E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