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构件使用性鉴定评级6.1 一般规定6.1、1,单个构件使用性的鉴定评级.应根据其不同的材料种类.分别按本章第6。2、6。5节的规定执行,6.1 2.使用性鉴定,应以现场的调查.检测结果为基本依据、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本标准第4,3.8条的规定。6.1,3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结构的主要构件鉴定,尚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与验算.1。检测结果需与计算值进行比较 2 检测只能取得部分数据,需通过计算分析进行鉴定。3,改变建筑物用途,使用条件或使用要求 6,1.4。对被鉴定的结构构件进行计算和验算 除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和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构件材料的弹性模量。剪变模量和泊松比等物理性能指标,可根据鉴定确认的材料品种和强度等级、采用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规定的数值 2,验算结果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限值进行评级,当验算合格时、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评为as级或bs级、当验算不合格时 应定为cs级、3。当验算结果与观察不符时,应进一步检查设计和施工方面可能存在的差错 6、1。5.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 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直接评为as级或bs级。1、经详细检查未发现构件有明显的变形,缺陷 损伤,腐蚀 也没有累积损伤问题、2 经过长时间的使用 构件状态仍然良好或基本良好.能够满足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的正常使用要求。3。在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构件上的作用和环境条件与过去相比不会发生显著变化.6,1,6、当需评估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和砌体构件的耐久性及其剩余耐久年限时、可分别按本标准附录C、附录D和附录E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