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地基基础7、2,1,影响地基基础安全性的因素很多,本标准归纳为,地基变形。或地基承载力,斜坡场地稳定性两个检查项目,当地基变形观测资料不足,或检测.分析表明上部结构存在的问题系因地基承载力不足引起的反应所致时,其安全性等级改按地基承载力项目进行评定,对斜坡场地稳定性问题的评定、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评级规定外,尚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以期得到更全面的考虑、至于基础的安全性评定、因考虑到基础的隐蔽性较强,一般不易检测等实际困难 因而很多国家均不将基础与地基分开检测与评定。而视为一个共同工作的系统进行综合鉴定 只有在特定情况下 才考虑进行局部开挖检查 因此,在这次修订中,不再将基础单列一个项目,即删去1999年原标准第6.2。3条及第6。2.6条,如果遇到开挖检查。对基础安全性鉴定,可按上部结构的有关规定进行,7、2,2.在已建成建筑物的地基安全性鉴定中 虽然一般多认为采用按地基变形鉴定的方法较为可行,但在有些情况下.它并不能取代按地基承载力鉴定的方法、况且。多年来国内外的研究与实践也表明.若能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条件及地基土的种类,合理地选用或平行地使用原位测试方法 原状土室内物理力学性质试验方法和近位勘探方法等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同样可以使地基安全性鉴定取得可信的结论、为此 本条从以上所述的两种方法出发,对地基安全性鉴定的基本要求作出了规定.7,2 3,当地基发生较大的沉降和差异沉降时,其上部结构必然会有明显的反应。如建筑物下陷,开裂和侧倾等,通过对这些宏观现象的检查,实测和分析,可以判断地基的承载状态,并据以作出安全性评估,在一般情况下、当检查上部结构未发现沉降裂缝.或沉降观测表明、沉降差小于现行设计规范允许值、且已停止发展时、显然可以认为该地基处于安全状态,并可据以划分Au级的界线、若检查上部结构发现砌体有轻微沉降裂缝 但未发现有发展的迹象,或沉降观测表明、沉降差已在现行规范允许范围内。且沉降速度已趋向终止时,则仍可认为该地基是安全的.并可据以划分Bu级的界线.在明确了Au级与Bu级的评定标准后。对划分Cu级与Du级的界线就比较容易了.因为就两者均属于需采取加固措施而言。Cu级与Du级并无实质性的差别。只是在采取加固措施的时间和紧迫性上有所不同,因此 可根据差异沉降发展速度或上部结构反应的严重程度来作出是否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判断,从而也就划分了Cu级与Du级的界线。另外 需要指出的是,已建成建筑物的地基变形与其建成后所经历的时间长短有着密切关系,对砂土地基 可认为在建筑物完工后 其最终沉降量便已基本完成.对低压缩性黏土地基、在建筑物完工时.其最终沉降量才完成不到50 至于高压缩性黏土或其他特殊性土,其所需的沉降持续时间则更长,为此,本条指出.本评定标准仅适用于建成已2年以上建筑物的地基,若为新建房屋或建造在高压缩性黏性土地基上的建筑物、则尚应根据当地经验,进一步考虑时间因素对检查和观测结论的影响,7.2 4 尽管在不少民用建筑中没有保存或仅保存很不完整的工程地质勘察档案,且在现场很难进行地基荷载试验、但征求意见表明、多数鉴定人员仍期望本标准作出根据地基承载力进行安全性鉴定的规定,为此.考虑到多年来国内外在近位勘探、原位测试和原状土室内试验等方面做了不少的工作 并在实际工程中积累了很多综合使用这些方法的经验 显著地提高了对地基承载力进行评价的可信性与可靠性 因而本条作出了按地基承载力评定地基安全性等级的规定、但执行中应注意三点.一是在没有十分必要的情况下.不可轻易开挖有残损的建筑物基槽,以防上部结构进一步恶化.二是根据上述各项检测结果.对地基承载力进行综合评价时.宜按稳健估计原则取值。三是若地基安全性已按本标准第7、2,3条作过评定。便不宜再按本条进行重复评定,7,2 5。建造于山区或坡地上的房屋。除需鉴定其地基承载是否安全外。尚需对其斜坡场地稳定性进行评价,此时。调查的对象应为整个场区 一方面要取得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另一方面还要注意场区的环境状况。如近期山洪排泄有无变化 坡地树林有无形成 醉林,的态势。即向坡地一面倾斜。附近有无新增的工程设施等,必要时 还要邀请工程地质专家参与评定,以期作出准确可靠的鉴定结论。7.2 6、地下水位变化包括水位变动和冲刷。水质变化包括pH值改变.溶解物成分及浓度改变等.其中尤应注意CO2。NH,4,Mg2,SO2、4。Cl.等对地下构件的侵蚀作用、当有地下墙时 尚应检查土压和水压的变化及墙体出现的裂缝大小和所在位置.7 2.7。评定地基基础安全性等级所依据的各检查项目之间,并无主次之分、故应按其中最低一个等级确定其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