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构件使用性鉴定评级6,1。一般规定6。1。1,单个构件使用性的鉴定评级 应根据其不同的材料种类,分别按本章第6。2 6,5节的规定执行,6、1、2。使用性鉴定,应以现场的调查,检测结果为基本依据,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本标准第4、3.8条的规定,6、1,3、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结构的主要构件鉴定。尚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与验算,1 检测结果需与计算值进行比较。2,检测只能取得部分数据,需通过计算分析进行鉴定,3 改变建筑物用途、使用条件或使用要求.6,1,4。对被鉴定的结构构件进行计算和验算 除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和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构件材料的弹性模量,剪变模量和泊松比等物理性能指标。可根据鉴定确认的材料品种和强度等级。采用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规定的数值、2,验算结果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限值进行评级、当验算合格时、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评为as级或bs级,当验算不合格时、应定为cs级、3、当验算结果与观察不符时、应进一步检查设计和施工方面可能存在的差错。6.1,5,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 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直接评为as级或bs级 1.经详细检查未发现构件有明显的变形,缺陷 损伤 腐蚀,也没有累积损伤问题.2.经过长时间的使用.构件状态仍然良好或基本良好。能够满足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的正常使用要求.3,在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构件上的作用和环境条件与过去相比不会发生显著变化。6,1.6。当需评估混凝土构件 钢结构构件和砌体构件的耐久性及其剩余耐久年限时,可分别按本标准附录C。附录D和附录E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