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构件使用性鉴定评级6 1,一般规定6、1。1。单个构件使用性的鉴定评级、应根据其不同的材料种类,分别按本章第6,2,6.5节的规定执行,6 1,2 使用性鉴定 应以现场的调查,检测结果为基本依据.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 应符合本标准第4。3,8条的规定,6,1。3,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结构的主要构件鉴定 尚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与验算.1,检测结果需与计算值进行比较、2、检测只能取得部分数据,需通过计算分析进行鉴定.3 改变建筑物用途.使用条件或使用要求 6.1 4 对被鉴定的结构构件进行计算和验算,除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和本标准第5 1、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构件材料的弹性模量。剪变模量和泊松比等物理性能指标.可根据鉴定确认的材料品种和强度等级、采用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规定的数值,2 验算结果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限值进行评级 当验算合格时,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评为as级或bs级,当验算不合格时.应定为cs级 3 当验算结果与观察不符时 应进一步检查设计和施工方面可能存在的差错、6、1 5。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直接评为as级或bs级、1,经详细检查未发现构件有明显的变形。缺陷 损伤,腐蚀,也没有累积损伤问题 2。经过长时间的使用,构件状态仍然良好或基本良好、能够满足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的正常使用要求,3。在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构件上的作用和环境条件与过去相比不会发生显著变化,6。1,6、当需评估混凝土构件 钢结构构件和砌体构件的耐久性及其剩余耐久年限时。可分别按本标准附录C,附录D和附录E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