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构件使用性鉴定评级6 1,一般规定6.1,1.单个构件使用性的鉴定评级,应根据其不同的材料种类,分别按本章第6 2 6,5节的规定执行,6、1、2,使用性鉴定。应以现场的调查.检测结果为基本依据。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本标准第4.3,8条的规定,6 1,3.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结构的主要构件鉴定。尚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与验算。1、检测结果需与计算值进行比较。2 检测只能取得部分数据。需通过计算分析进行鉴定 3,改变建筑物用途 使用条件或使用要求,6,1,4,对被鉴定的结构构件进行计算和验算.除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和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构件材料的弹性模量,剪变模量和泊松比等物理性能指标,可根据鉴定确认的材料品种和强度等级。采用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规定的数值,2、验算结果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限值进行评级、当验算合格时。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评为as级或bs级、当验算不合格时、应定为cs级,3、当验算结果与观察不符时 应进一步检查设计和施工方面可能存在的差错,6 1,5,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直接评为as级或bs级、1 经详细检查未发现构件有明显的变形,缺陷,损伤.腐蚀 也没有累积损伤问题、2、经过长时间的使用。构件状态仍然良好或基本良好、能够满足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的正常使用要求 3。在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 构件上的作用和环境条件与过去相比不会发生显著变化、6,1、6。当需评估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和砌体构件的耐久性及其剩余耐久年限时 可分别按本标准附录C。附录D和附录E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