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构件使用性鉴定评级6.1。一般规定6,1、1.单个构件使用性的鉴定评级.应根据其不同的材料种类 分别按本章第6,2 6,5节的规定执行、6 1,2.使用性鉴定。应以现场的调查,检测结果为基本依据。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本标准第4。3。8条的规定 6.1、3.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结构的主要构件鉴定、尚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与验算,1 检测结果需与计算值进行比较.2.检测只能取得部分数据,需通过计算分析进行鉴定、3。改变建筑物用途.使用条件或使用要求,6,1、4。对被鉴定的结构构件进行计算和验算 除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和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构件材料的弹性模量 剪变模量和泊松比等物理性能指标.可根据鉴定确认的材料品种和强度等级,采用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规定的数值、2.验算结果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限值进行评级。当验算合格时 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评为as级或bs级,当验算不合格时 应定为cs级。3,当验算结果与观察不符时,应进一步检查设计和施工方面可能存在的差错,6 1 5、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构件的使用性等级 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直接评为as级或bs级.1。经详细检查未发现构件有明显的变形,缺陷 损伤.腐蚀.也没有累积损伤问题.2,经过长时间的使用,构件状态仍然良好或基本良好 能够满足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的正常使用要求.3。在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构件上的作用和环境条件与过去相比不会发生显著变化。6、1 6.当需评估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和砌体构件的耐久性及其剩余耐久年限时、可分别按本标准附录C。附录D和附录E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