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构件使用性鉴定评级6,1,一般规定6,1,1 单个构件使用性的鉴定评级.应根据其不同的材料种类 分别按本章第6.2,6。5节的规定执行、6。1。2、使用性鉴定 应以现场的调查.检测结果为基本依据。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本标准第4.3,8条的规定.6。1.3。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结构的主要构件鉴定,尚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与验算 1,检测结果需与计算值进行比较,2,检测只能取得部分数据、需通过计算分析进行鉴定 3.改变建筑物用途,使用条件或使用要求、6,1。4 对被鉴定的结构构件进行计算和验算,除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和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构件材料的弹性模量,剪变模量和泊松比等物理性能指标,可根据鉴定确认的材料品种和强度等级 采用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规定的数值,2,验算结果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限值进行评级。当验算合格时 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评为as级或bs级.当验算不合格时 应定为cs级。3。当验算结果与观察不符时,应进一步检查设计和施工方面可能存在的差错 6。1、5 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直接评为as级或bs级,1。经详细检查未发现构件有明显的变形,缺陷、损伤、腐蚀。也没有累积损伤问题 2.经过长时间的使用,构件状态仍然良好或基本良好。能够满足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的正常使用要求 3。在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 构件上的作用和环境条件与过去相比不会发生显著变化 6、1、6,当需评估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和砌体构件的耐久性及其剩余耐久年限时。可分别按本标准附录C 附录D和附录E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