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构件使用性鉴定评级6。1.一般规定6 1。1.单个构件使用性的鉴定评级 应根据其不同的材料种类,分别按本章第6、2 6。5节的规定执行,6.1、2.使用性鉴定,应以现场的调查,检测结果为基本依据 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本标准第4、3、8条的规定。6、1.3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结构的主要构件鉴定,尚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与验算、1.检测结果需与计算值进行比较 2,检测只能取得部分数据 需通过计算分析进行鉴定,3。改变建筑物用途,使用条件或使用要求.6,1.4,对被鉴定的结构构件进行计算和验算。除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和本标准第5 1,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构件材料的弹性模量。剪变模量和泊松比等物理性能指标,可根据鉴定确认的材料品种和强度等级.采用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规定的数值、2,验算结果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限值进行评级 当验算合格时 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评为as级或bs级,当验算不合格时.应定为cs级.3 当验算结果与观察不符时.应进一步检查设计和施工方面可能存在的差错,6 1 5.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直接评为as级或bs级 1 经详细检查未发现构件有明显的变形,缺陷,损伤,腐蚀、也没有累积损伤问题 2,经过长时间的使用,构件状态仍然良好或基本良好、能够满足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的正常使用要求、3 在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构件上的作用和环境条件与过去相比不会发生显著变化.6.1 6.当需评估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和砌体构件的耐久性及其剩余耐久年限时,可分别按本标准附录C,附录D和附录E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