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构件使用性鉴定评级6、1 一般规定6。1。1.单个构件使用性的鉴定评级、应根据其不同的材料种类,分别按本章第6.2,6 5节的规定执行、6,1、2,使用性鉴定、应以现场的调查。检测结果为基本依据。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本标准第4,3.8条的规定 6、1,3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结构的主要构件鉴定,尚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与验算.1 检测结果需与计算值进行比较 2 检测只能取得部分数据。需通过计算分析进行鉴定,3。改变建筑物用途、使用条件或使用要求,6、1、4,对被鉴定的结构构件进行计算和验算、除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和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构件材料的弹性模量.剪变模量和泊松比等物理性能指标 可根据鉴定确认的材料品种和强度等级,采用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规定的数值 2 验算结果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限值进行评级 当验算合格时、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评为as级或bs级,当验算不合格时.应定为cs级.3。当验算结果与观察不符时,应进一步检查设计和施工方面可能存在的差错,6,1,5。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直接评为as级或bs级、1.经详细检查未发现构件有明显的变形、缺陷,损伤 腐蚀 也没有累积损伤问题,2,经过长时间的使用,构件状态仍然良好或基本良好 能够满足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的正常使用要求。3.在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构件上的作用和环境条件与过去相比不会发生显著变化 6,1、6。当需评估混凝土构件 钢结构构件和砌体构件的耐久性及其剩余耐久年限时,可分别按本标准附录C.附录D和附录E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