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构件使用性鉴定评级6.1,一般规定6,1。1、单个构件使用性的鉴定评级,应根据其不同的材料种类 分别按本章第6.2。6,5节的规定执行.6,1.2.使用性鉴定。应以现场的调查,检测结果为基本依据 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本标准第4,3 8条的规定,6,1,3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结构的主要构件鉴定。尚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与验算、1,检测结果需与计算值进行比较、2、检测只能取得部分数据,需通过计算分析进行鉴定。3,改变建筑物用途,使用条件或使用要求.6、1、4。对被鉴定的结构构件进行计算和验算。除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和本标准第5 1 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构件材料的弹性模量.剪变模量和泊松比等物理性能指标.可根据鉴定确认的材料品种和强度等级 采用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规定的数值、2,验算结果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限值进行评级,当验算合格时,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评为as级或bs级,当验算不合格时。应定为cs级。3。当验算结果与观察不符时,应进一步检查设计和施工方面可能存在的差错 6.1。5.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直接评为as级或bs级、1,经详细检查未发现构件有明显的变形.缺陷,损伤 腐蚀,也没有累积损伤问题 2.经过长时间的使用。构件状态仍然良好或基本良好.能够满足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的正常使用要求,3。在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 构件上的作用和环境条件与过去相比不会发生显著变化 6.1、6。当需评估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和砌体构件的耐久性及其剩余耐久年限时。可分别按本标准附录C 附录D和附录E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