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子单元使用性鉴定评级8。1 一般规定8 1.1 民用建筑使用性的第二层次子单元鉴定评级.应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划分为三个子单元。并应分别按本标准第8.2,8、4节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定,8,1。2。当仅要求对某个子单元的使用性进行鉴定时,该子单元与其他相邻子单元之间的交叉部位、也应进行检查 当发现存在使用性问题时。应在鉴定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8,1,3,当需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对被鉴定结构进行验算,时。其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和基本数据,应符合本标准第6、1.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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