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围护系统8、4。1。围护系统的使用性鉴定,虽然应着重检查其各方面使用功能,但也不应忽视对其承重部分工作状态的检查,因为承重部分的刚度不足或构造不当.往往会影响以它为依托的围护构件或附属设施的使用功能.故本条规定其鉴定应同时考虑整个系统的使用功能及其承重部分的使用性、8,4.2.民用建筑围护系统的种类繁多.构造复杂,若逐个设置检查项目、则难以概括齐全。因此。编制组根据调查分析结果.决定按使用功能的要求 将之划分为7个检查项目 鉴定时、既可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只评其中一项 也可逐项评定,经综合后确定该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等级.这里需要指出的是 有些防护设施并不完全属于围护系统,其所以归入围护系统进行鉴定、是因为它们的设置。安装。修理和更新往往要对相关的围护构件造成损害。在围护系统使用功能的鉴定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这类问题.因此,应作为边缘问题加以妥善处理。8.4,3.本条是为评定围护系统使用性等级而设置的,若委托方仅需要鉴定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则其承重部分的使用性鉴定可归入本章第8.3节。作为上部承重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进行评定,8。4 4,这是根据第8,4,1条所述的概念并参照有关标准所作出的关于确定围护系统使用性等级的规定、实践证明.采用这一原则定级.不仅稳妥,而且合理可行.8、4、5,在民用建筑中 往往会遇到一些对围护系统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其使用性鉴定,需先按现行专门标准进行合格与否的评定.然后才能按本标准作出鉴定评级的结论,为此,设置了本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