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的暂行办法梅州城区各有关单位。个人、根据,档案法,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建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加强梅州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能准确,完整,及时移交梅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现结合工作实际。特补充制订如下暂行办法。1,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城乡规划局13号窗口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协议书。或,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移交协议书,2,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证 是规划核实必备的条件之一 建设工程在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档案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进行预验收。在10个工作日内、经预验收合格的.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签发。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证、以备规划核实时查验,未取得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证,不进行规划核实。在取得档案预验收认可证后,该项目档案材料留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放、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签发,建设工程档案收档确认书。3,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派员参加、档案馆参加验收人将档案材料带到验收现场、供参加工程竣工验收人员查验。4、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必须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工程竣工验收后所形成的档案材料。并带。建设工程档案收档确认书 到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办理 城建档案移交书.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201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