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梅州市个人自建住宅规划管理的通知梅市规。2010 44号、各有关个人.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自建住宅的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和市政府要求.依照有关规划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对个人申请在梅州市城市规划区,梅县行政区除外 自建住宅,含新建,改建,升建住宅、规定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个人自建住宅规划管理,引导和推进城市成片改造和开发,引导城乡居民居住进小区、逐步减少个人自建住宅行为,二。建筑主朝向间距。大于或等于日照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且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三。建筑侧向间距按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最小间距不小于4米。间距内不得外挑任何建 构筑物、四,屋顶设计应采用坡屋面形式.五.建筑层数不超过叁层,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叁层以上个人住宅不得再升建扩建.住宅建筑占地面积已达80平方米的不再办理扩建.六.路幅为24米以上规划道路不得个人自建住宅、七。危房按原状加固维修不得改变建筑位置.不得扩大建筑外轮廓尺寸和增加建筑层数,建筑高度.不得改变房屋原有结构.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201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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