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梅州市个人自建住宅规划管理的通知梅市规。2010,44号,各有关个人。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自建住宅的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和市政府要求 依照有关规划技术规范 结合我市实际,对个人申请在梅州市城市规划区、梅县行政区除外 自建住宅 含新建,改建、升建住宅。规定如下 一 进一步加强个人自建住宅规划管理 引导和推进城市成片改造和开发、引导城乡居民居住进小区。逐步减少个人自建住宅行为,二,建筑主朝向间距 大于或等于日照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且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三。建筑侧向间距按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最小间距不小于4米.间距内不得外挑任何建。构筑物.四、屋顶设计应采用坡屋面形式,五。建筑层数不超过叁层,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叁层以上个人住宅不得再升建扩建 住宅建筑占地面积已达80平方米的不再办理扩建 六.路幅为24米以上规划道路不得个人自建住宅,七。危房按原状加固维修不得改变建筑位置。不得扩大建筑外轮廓尺寸和增加建筑层数,建筑高度 不得改变房屋原有结构.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201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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