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一。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 参照省内外先进城市的做法 制定本管理制度。二。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梅县区行政区域除外.下同,城市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应遵守本制度,梅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应参照执行。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管理、四,原我市出台的.关于统一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办法的通知、关于.关于统一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办法的通知。的补充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主要街道建筑高度 面宽规划管理的通知 关于提高梅州城区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标准的通知、关于梅州城区房地产项目规划核实违法超建的暂行规定.梅州市城乡规划局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通知.同时废止.之前我市出台的有关规定,通知、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五,本制度自2014年3月6日起试行。在2014年3月6日前我局收取的规划方案仍按照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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