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 为了维护我市城市,中心镇.以下统称城镇,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对报经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核,的城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程序和内容进行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 2010,20号 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粤府办,2010.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本工作规则,一,报经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审核,的城镇总体规划修改适用本工作规则,二.城镇总体规划修改,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 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生态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镇总体规划,一 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 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家、省.市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县 市,镇人民政府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四 拟修改城镇总体规划的县 市、镇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结合城镇发展和建设的实际、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要明确原规划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论证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拟修改的主要内容,以及是否涉及强制性内容。五 拟修改城镇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县,市.镇人民政府除按规定实施评估外 还应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一.规划区范围。二.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四,水源地和水系 五、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六.环境保护控制性指标、七,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八。城市防灾减灾设施用地,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六、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报请地级市人民政府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应按下述程序进行,一.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县级市.应向地级市人民政府报送要求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对原规划的实施评估报告和专题论证报告、地级市人民政府将该请示材料转市城乡规划局商市直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涉及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市城乡规划局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对符合修改条件.申报材料符合申报要求的.由市城乡规划局汇总提出审核意见并代拟上报文稿报请地级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对不符合修改条件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由市城乡规划局汇总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地级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该局函复相关县级市人民政府.二。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省政府的批复要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成果应进行公告。公示 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报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请地级市人民政府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上报材料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图纸、修改方案专题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采纳情况、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及采纳情况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查意见。三 地级市人民政府将城市总体规划修改成果转市城乡规划局商市直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对报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市城乡规划局应及时进行初步审核并要求有关县级市人民政府补充完善、对报批材料完备的,市城乡规划局应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召开审查会,及时将审查会意见和有关部门意见函复有关县级市人民政府 并指导该市对规划修改成果予以完善.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将完善后的规划修改成果报请地级市人民政府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附审查意见,有关部门意见.该局的审核意见,代拟的上报文稿等,七,中心镇包括县城和其他中心镇。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中心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所有中心镇总体规划修改报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应按下述程序进行,一,县人民政府向地级市人民政府报送要求修改中心镇总体规划的请示,对原规划的实施评估报告和专题论证报告.地级市人民政府将该请示材料转市城乡规划局商市直有关部门是否同意修改及修改工作要求的审核意见。由市城乡规划局函复有关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规划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 市城乡规划局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审核意见。报请地级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局函复有关县人民政府。二、县 镇,人民政府根据市城乡规划局复函组织修改中心镇总体规划、编制规划修改方案、进行公告。公示,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报县,镇。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逐级报请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批,上报材料包括.中心镇总体规划文本图纸.修改方案专题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采纳情况 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县.镇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及采纳情况和县 镇。人民政府审查意见。三、地级市人民政府将中心镇总体规划修改成果转市城乡规划局商市直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对报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城乡规划局应及时进行初步审核并要求有关县政府补充完善。对报批材料完备的、市城乡规划局应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召开审查会、及时将审查会意见和有关部门意见函复有关县人民政府,并指导该县对规划成果予以完善,市城乡规划局要及时将完善后的规划修改成果报请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并附审查意见 有关部门意见、该局的审核意见 代拟的批复文稿等,市城乡规划局要切实加强对各地规划修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本通知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情况要及时报告地级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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