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规联字,2011,1号 梅州城区各有关单位,个人,按照国家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应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定按建设工程投资额的4、收取、建设工程投资额由各市根据实际核定、由市城乡规划局在工程报建时代政府收取。根据多年实践情况.参照兄弟城市做法、决定对这一费用收取作适当调整.一 提高收取标准、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原执行的建设工程投资额核定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00元.这一标准已执行多年,存在不合理之处,一是近年来建筑行业人员工资,建筑材料。土地价格等普遍上涨,导致建筑成本大幅增加,建设工程投资额核定标准明显偏低 急需调整 二是结构、类别不同的建筑有不同的投资成本,建设工程投资额的核定不分建筑结构,类别,统一一个标准。与现实不符 根据市造价站提供的数据.近三年梅州城区建设工程造价为800,1200元.平方米 以及梅州城区土地交易楼面地价约750.1500元。平方米、项目其他费用约300 500元、平方米 所以目前梅州城区建设工程投资额在1850、3200元,平方米之间,参照邻近城市标准。同时考虑到梅州仍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具体实际 投资额标准作如下调整,1.9层、含9层,商住楼、含高度24米及以下公共建筑、1250元,平方米。10层以上商住楼 高度24米以上公共建筑、1500元,平方米 工业厂房.含钢结构建筑。750元。平方米 临时建筑300元.平方米.外墙装饰 立面面积、50元,平方米。围墙300元、米。二,调整收费范围 按建设工程属地管理的原则。凡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梅县行政区除外.建设工程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由市城乡规划局代市政府收取 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 本通知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梅州市城乡规划局,梅州市财政局.201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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