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梅州市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制度、一、用地规划管理篇第一章,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二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及可能严重影响环境。安全的重大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逐级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 核准,受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有关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建设项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的名称 文号,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情况,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4 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情况.5 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的影响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衔接和协调情况、6.建设项目与城市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7.建设项目与城市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三。建设项目选址 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需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一。大中型建设项目.二,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城乡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四。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和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 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项目性质.建设规模 选址意向等内容、二。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国家规定实行投资核准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三、县属单位应当取得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初审意见,四、道路交通工程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附图。五,建设项目所在地尚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需提供由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评估项目选址是否合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评估报告。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 七.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 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八。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 附dwg电子文件。九,申请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 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十、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十一。信用承诺书,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十二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 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 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第八条,办结期限 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 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对符合城乡规划的 根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 规模、综合发改、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意见,确定拟选址位置,用地面积和规划的基本要求、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标明拟用地范围的附图和规划要求等附件,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 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 并书面告知理由。第九条.因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需要调整城乡规划的。应先依法调整规划后再审核项目选址.第十条 对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技术审查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选址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选址论证报告的结论 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依据 第十一条 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技术审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工作日内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 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第十三条.对符合手续的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规定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得无故拖延,第十四条,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 在有效期内需要对选址意见书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原核发机关批准.第十五条 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到期之日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每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 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第十六条。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 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二章 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第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出具,监督管理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之前需对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 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三条 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重要依据,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附件,用以控制土地使用性质 使用强度并规定公建配套设施和城市景观要求,规划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使用要求.包括项目用地性质,范围,面积,二.土地开发利用强度要求,包括容积率 建筑密度.三。建筑控制要求,包括建筑高度 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界要求 四,道路交通设施要求,包括道路红线,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和广场等,涉及广场等公共开敞空间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用地规模和方位要求 五。市政设施配置要求、包括给水、排水,燃气.电力 电信设施等。六.公共设施配置要求.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管理。社区服务设施.应急避难场所与设施等,七,绿化配置要求,包括绿地率。防护绿地和集中绿地的设置要求、八。根据用地具体情况.可在规划条件中提出以下补充要求,1,设计要求,包括建筑风格,建筑色彩等要求。2、文化风貌保护。文物古迹保护,风景名胜保护,河湖水面控制等要求,3.防火 防爆、防洪。防空、防震,防治地质灾害.环保等要求,4、电力走廊 长输管线 河道。铁路,军事和国家安全设施。大型基础设施的相关技术要求及保护控制要求,5、对外交通要求。包括机场,铁路,高速公路等市政工程设施要求.6,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技术要求、7.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要求、第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七条,地块规划条件确定后一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出让或划拨的 重新出让或划拨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第八条。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及附图,并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条件.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必须附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及附图。第十条 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条件论证,并持论证结论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结果提出规划条件,第十一条,对于历史原因未出具用地规划条件的用地.应在编制规划前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第十二.条 拟订规划条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二。严格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三。符合,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四 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五。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条件.六,坚持合理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七.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注重城市景观。八.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九、对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符合城市防灾、减灾要求、保障城市安全。第十三条 规划条件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提出有关说明和论证材料,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 规划条件的变更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规划条件变更分为核心内容变更和一般内容变更.核心内容变更是指对城乡规划实施或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涉及土地市场公平公正性等的变更,一般内容变更是指核心内容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第十五条。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变更主要包括.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兼容性的调整,包括不同性质用地比例的调整,二、建设用地规模和用地红线的调整,三 道路红线的调整,四。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绿地率的调整 五.公共设施配建或市政设施配建内容和规模的调整,第十六条。规划条件一般内容变更主要包括.一。地块建筑密度。集中绿地,停车泊位。交通组织、空间形态。建筑间距。建筑退界等的调整 二,风景名胜区和规划特色意图区范围外的建筑高度调整,第十七条、变更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因城乡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用地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一 书面申请 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二 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尚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单位编制的 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划设计方案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附电子文件。四,1、500现状地形图 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五,全面反映该项目用地最新现状的照片。须在上报前一周内拍摄 附电子文件,六.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用地.申请规划条件时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七。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八,授权委托书原件 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九 信用承诺书,写明本单位 人 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 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 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 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第十九条.变更规划条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及论证报告,符合变更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变更条件的 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规划条件变更论证报告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变更规划条件的理由等有关内容、规划设计方案应包括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等内容。二、论证和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规划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并公示或者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组织听证会,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三、审定,一般内容变更的 经论证和公示无异议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批准。核心内容变更的 论证和公示,听证 无异议后 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在十个工作日内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第二十条 变更规划条件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调整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论证报告。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调整前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 申请确认用地规划条件时提供,附件各一份 四,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各一份,五 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 文物保护、航空。通信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六 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总平面规划方案.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七 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八.申请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 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九.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十,信用承诺书,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第二十一条.经审批同意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变更手续,涉及补交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受让方凭审批文件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建设单位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第二十二条 可建设用地范围内,确定为两种以上。含两种,用地性质并要求独立用地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中须明确各类用地规模和规划指标,不要求独立用地的不同性质建筑可以结合整体规划布局统一设置的,可以分别提出建筑规模,其他规划指标在用地内统一平衡,单体建筑为两种以上.含两种 规划性质的,按照规定用地分类和可兼容范围.分别确定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第二十三条、规划条件有关指标计算口径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地方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建筑面积的计算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及。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 配套设施面积总和 应与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或建筑面积相符合。第二十四条.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办结期限、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一致性进行查验,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一致性进行核实、经查验 核实发现与规划条件不一致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不得为其继续办理后续规划手续,第二十六条,违规调整规划条件的.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政府撤销其相关规划许可审批、对违反规定调整规划条件的有关工作人员,按照违反城乡规划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执行.第三章。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条。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依据城市规划和相关法规,规定。第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的内容包括受理建设用地规划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项目 提供规划条件、并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批后管理 第四条,建设用地按照使用性质和主要用途的不同 分为居住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和特殊与指定用途用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建设用地兼容性,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的。可以按照、梅州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执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条件确定,第五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使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标准与准则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第六条,居住用地、工业用地以及公共设施用地等城市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除规定可以划拨方式用地取得建设用地的情形外,严禁零星用地出让和开发.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 不得单独开发。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共设施等确实无法整合的除外,低层建筑1000平方米,多层。中高层建筑2000平方米。高层建筑3000平方米。积极推进成片开发.拟出让用地面积原则上应大于5000平方米、但周边道路完善 地块规则且无扩展空间的用地除外。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第八条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附件,附图附件包括.规划用地红线图,规划条件及其它文件 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 核准或者备案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 备案文件以及市土地管理部门初审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并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同时提交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发展改革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土地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四。建设单位项目总平面规划图,说明基本情况.反映建筑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附dwg电子文件。五.1 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六 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 环保 消防,卫生防疫,水利 文物保护.航空,通信.地质、灾害、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七.原已征用的土地、需提供原土地红线资料及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同时提交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八.按国家规定须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或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即需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2.划拨方式供地的证明材料,九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十、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十一 信用承诺书,写明本单位 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 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出让地块的确定必须与城市发展方向及城市布局相适应当,凡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如合同没有附具规划条件、或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发展改革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三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及附件.复印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五。建设单位项目总平面规划图。说明基本情况,反映建筑平面布局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附dwg电子文件,六,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七、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消防、卫生防疫。水利,文物保护,航空.通信。地质、灾害。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 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九、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十 信用承诺书,写明本单位。人 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 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 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不改变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及用地性质的情况下,建设单位由于单位合并.撤销、单位名称依法改变或者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 应持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一 书面申请 应包含建设单位 申请原因.建设地点.地块基本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二。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给原土地使用单位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2,规划条件或其他历次用地.规划、报建批复文件 三.原用地单位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 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四 因建设用地单位本身的更名,改制、撤销,破产,兼并等不涉及改变用地性质而申请改名的 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五.通过法院拍卖.判决、裁定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继续实施建设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复印件 2 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土地出让金交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六、属通过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土地交易机构的成交确认书或合同复印件.2,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七。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2,法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八。授权委托书原件 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九,信用承诺书,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 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使用土地时,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 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强度.提高容积率 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强度.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 降低绿地率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 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重新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地块基本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二。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1,原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及附图,附件。2。调整前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三,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四,建设项目的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同时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五.按拟调整的用地性质编制的总平面规划图 反映拟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 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六,申请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 法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七。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八.信用承诺书,写明本单位 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由本单位 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 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因建设需要调整用地项目名称的 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的必备文件、建设单位必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 方可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该建设项目的规划报批,建筑报建,规划验收时.必须核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 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一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一致的,不予办理上述手续,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延期的应当向原核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一年内未申请获得建设用地,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二十一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的申请,适用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尚未被注销的情况下,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 建设地点.地块基本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二.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1.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2 用地 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三。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四,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2。法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五。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六、信用承诺书.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 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 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第二十二条 历史上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申请补办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补办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补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三条。历史上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的、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补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核实按照已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指标进行。第二十四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补办申请应提交下资料 一 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 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 地块基本情况 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二,有关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如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取得的与相邻用地单位在用地界线上无争议的证明文件等、三 如历史上已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已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五,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六 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七。总平面规划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 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八 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 附dwg电子文件、九,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 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十,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十一、信用承诺书,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 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 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 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活动用地 体育运动用地和学校。医疗卫生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 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第二十六条、按照 固化旧有。规范新建,的原则、严格控制私人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梅州城区在建设控制区范围内不再新规划私人住宅用地.在此范围内凡征收拆迁和征收房屋需要安置的、一律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等方式,实行统一规划 统一建设.统一安置。第二十七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按照下列程序的申请办理、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二、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 原件.三、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及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出具的审核意见,四,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界线并标注坐标、附dwg电子文件.五.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及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六,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 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七,信用承诺书,写明本单位 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 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其他相关申报材料或有关部门意见等,原件,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第二十八条.核发,换发,变更、补办,延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结期限、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