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用地篇第一章城市用地分类第一条 梅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并结合梅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大。中 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8大类,35中类.42小类.八大类分类名称及代号如下,一 居住用地,R.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四 工业用地,M,五 物流仓储用地 W。六.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七、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与广场用地,G、第二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第三条,梅州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 2011。表1,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一类居住用地。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 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1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多 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 及其附属道路 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2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3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文化 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A1行政办公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A2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 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A22文化活动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 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A3.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 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 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A31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 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 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A3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用地。A34特殊教育用地,聋 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A35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A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A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A42体育训练用地,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 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1A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A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 专科防治所 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A53特殊医疗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A59其他医疗卫生用地,急救中心 血库等用地。A6社会福利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A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 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A8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 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A9宗教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B1商业用地。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B11零售商业用地.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B12批发市场用地.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B13餐饮用地,饭店 餐厅,酒吧等用地.B14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B2商务用地。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B21金融保险用地,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B22艺术传媒用地。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B29其他商务用地。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B3娱乐康体用地 娱乐 康体等设施用地,B31娱乐用地,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B32康体用地。赛马场 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B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1加油加气站用地。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B49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业余学校 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 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不包括露天矿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W物流仓储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 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W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3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S1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 站点用地、S3交通枢纽用地.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交通场站用地,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S41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 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S42社会停车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合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9其他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U公用设施用地、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U1供应设施用地。供水 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 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U12供电用地。变电站,开闭所 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供燃气用地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 不包括制气厂用地,U14供热用地,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 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U15通信用地、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 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U16广播电视用地。广播电视的发射 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U2环境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21排水用地。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U22环卫用地、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U3安全设施用地、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31消防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其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U32防洪用地,防洪堤 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U9其它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G绿地与广场用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 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G1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G2防护绿地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G3广场绿地,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建设用地性质应按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相容性的规定宜符合表1。1 2,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以下简称表1.1,2.二,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梅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同意 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表1、1,2,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注、最相容。不相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第五条.用地地块控制标准、一、城市用地开发过程中,地块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要求为依据进行划分 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共设施等确实无法整合的除外,建筑基地面积以道路红线内的用地面积为准。零散地块开发时 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1,1.3的规定.表1、1.3开发地块最小面积指标、建设项目类型,面积、低层建筑1000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2000高层建筑3000备注,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 三。零散地块不足表1 1、3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四,积极推进成片开发,拟出让用地面积原则上应大于5000平方米,但周边道路完善.地块规则且无扩展空间的用地除外,第六条.居住用地,一。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1,1.4的规定、表1 1,4、居住用地分级控制规模.居住区小区、组团。户数,户。10000。160003000.5000300。1000人口,人,30000、500007000、150001000,3000 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二。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雾.气味.粉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三.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执行,四。城中村改造应符合梅州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定,根据城中村的类型,改造模式及所处地段。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 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住宅布置应符合相关规定的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第七条,工业用地 一 工业用地的布局准则、1。梅州城区禁止引进三类工业.限制引进二类工业。2.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3.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4、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并不应设置在主要河流两岸、二 工业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1.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2,周边地区排水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宜自建污水处理厂。第八条 物流仓储用地,一.物流仓储用地的布局准则为。1,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2。物流仓储用地应与城市或区域的交通系统有快捷的联系。3,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 并应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4.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用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石油库选址须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有关规定、易燃易爆品的仓库选址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二、物流仓储用地的规划标准为。1。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1、1。5的规定、表1。1,5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表仓库类型 防护距离 m,非金属建筑材料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储藏仓库,500m3以上的藏冰库,100蔬菜 水果储藏库 600吨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 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50、2.物流仓储用地与疗养院 医院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 宜按表1.1.5规定值的1,5.2倍进行控制.3、物流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的建设,三.危险品仓库用地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互相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1.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 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 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74、84,的有关规定 2、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国家 省.市相关规范。规定、3.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第九条、城市绿地,一。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70 以上 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二。防护绿地的设置要求为。1,城区工业用地应进行重点性防护 重点防护区周围设50米防护林带,2,高速公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50米的防护绿地,3 铁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30米的防护绿地,4,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周边应符合相关环保及消防规定留出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5 中心城区沿梅江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50米的生态廊道控制带.沿程江河.黄塘河、周溪河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30米生态廊道控制带,其余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15米生态廊道控制带、三、在规划编制中、对新出让用地 居住小区绿地率新区不小于35、旧区改造不小于30,单位附属绿地必须按规定配建。凡依法取得土地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一律要自行绿化.1,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置绿化用地 其绿地率指标应按表1,1,6规定执行.表1,1、6。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项目类别 代号、绿地率 新区,居住用地.新区 R2 35 居住用地.旧区、R2、30、行政办公用地,A1.35,文化设施用地,A2、25,商业用地 B1 25,商务用地,B2、25、体育用地 A4。30、医疗卫生用地 A5 40,教育科研用地 A3,35,三类物流仓储用地.W3、40 物流仓储用地 W 20,工业用地 M 20 注。1.高等院校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2、工业地块不高于20、工业地块以外需设集中绿地或防护绿地,全区整体绿地率不低于30,第二章,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第一条 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四级配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0。7 1,5万人。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 第二条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 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 合理布置,统筹安排。一,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二 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 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三。区级文化设施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 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布局宜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区级文化中心.四,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 游泳池和体育馆等,宜集中布局、形成区级体育中心,五,市级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应配置颐养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各区应配置敬老院和区级社会福利中心等基本设施.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六,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第三条.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一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 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符合表1、2 1的规定 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1、2。1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规模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组团小于居住小区时.应选配相应的小区级公共设施项目,二,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区.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主要公共设施配置表,表1,2、1的规定、第四条 凡本章未涉及到的城市公共设施应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1。2 1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制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下同,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1。3.1,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1,3、1 注明.1 住宅分类详见本规定第一章城市用地分类表1,1,1,2,住宅层数三层及以下为低层。四.六层为多层、七,九层为中高层 十层及以上为高层,3.表1。3,1中 独立商住、是指表1。1,3规定的用地面积以上8000,以下的零星用地上建设的商住楼.住宅及公寓,4.除教育 医疗等用地外 划拨用地容积率不宜低于2、2.5 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基地面积的计算见,附录。第二条.市,镇,区 的重要地段和高层建筑密集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城市空间组织的需要以及经济可行性、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合理确定.第三条,表1,3 1。表1.3.2规定的指标未涉及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成本核算适当提高容积率.第四条.表1,3 1、表1。3,2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五条 对未列入表1,3,1、表1 3、2的科研机构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定。第六条.改建、扩建工程。建筑基地的原有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时,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加层,第七条。本规定是梅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