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详规篇第一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一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方面的要求外 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二条.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应按下列规定计算,一,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带女儿墙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女儿墙顶,如图1所示 二、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或等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屋面坡度大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坡顶高度一半处高,如图1所示,图1 三,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建筑的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1。附属建筑的单边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 2。2,两个以上附属建筑同一单边累加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1 2。且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超过屋面水平投影面积1,4,四、相临两幢建筑室外自然地坪存在高差的 应按图2所示,确定建筑高度 图2、五。在同一用地单位的建设用地内、如两幢建筑物首层均为架空层,南向,或东向 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可自北面,或西面,建筑物架空层的楼面标高起计,参见图3,图3第三条,在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和卫星地面站。军事工程设施等有净空高度限制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规定,第四条。沿30米以上。含30米,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应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 W,S,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二层 建筑高度不得超过7米.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六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凡涉及居住建筑间距者。除参照本章规定外 同时应提供日照分析.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规范关于居住建筑日照之要求,第七条,建筑间距计算。一,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墙表面之间的水平距离.二。建筑工程防火间距范围内 建筑工程不得外伸或外挑任何建,构,筑物。三、在建筑间距范围内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应在满足消防间距要求的前提下。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间距小于或等于8米、间距内不得外挑阳台,走廊和楼梯平台 2,建筑间距大于8米,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小于或等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允许外挑不大于1。5米进深的阳台.走廊,楼梯平台 外挑进深大于1 5米时.超出部分应计入建筑间距.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大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应按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外挑边线计算建筑间距、建筑间距的计算图示见 附录四,一.建筑间距图示,第八条.低层 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以内 含45。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区不小于1,0倍 2。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 偏南。北.45.以内,不含45.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 7倍 在新区不小于0。8倍.3、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正向间距为6米 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正向间距为9米.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2.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3、建筑山墙宽度14米,含14米。以下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小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东西向时采用较高建筑高度 的0.7倍,3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 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第九条 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山墙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有开窗时.一般指客厅、居室窗、下同,的山墙间距.1。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与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2,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旧区改建不小于0、4倍。二。无开窗时的山墙间距.1,多层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2,中高层与低层 多层 中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三 点式居住建筑的东,西。侧有厅房开窗的 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前款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控制,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第十条、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布置的.旧区不小于24、0.3。Hs。30,米,新区不小于30,0.3。Hs、30、米,Hs为南侧建筑高度。2,东西向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小于24.0、2、H、30,米。H为较高建筑高度 二 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南侧时.旧区不小于24,0。3。Hs、30、米、新区不小于30,0、3.Hs 30.米 Hs为南侧建筑高度,2,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北侧时,按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控制,且最小间距为13米,3,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 低层居住建筑的东,西、侧时.建筑间距不小于24,0,2 H 30,米、H为较高建筑高度、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当山墙宽度小于14米时的间距不小于15米、但当高层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0米,当山墙宽度大于或等于14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的0,9倍控制,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五,高层居住建筑山墙与高、中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 1。有开窗时,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8米、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不小于13米,2、无开窗时 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种层数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高层居住建筑与高、中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第八和九条规定的限制、第十一条、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 计算间距时的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算起。第十二条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于第十三,十五条、第十三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第十四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十五条的规定控制.但应考虑住宅的视觉卫生要求、适当加大间距。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山墙的有关规定控制、第十四条,医院病房楼 休.疗、养院疗养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各类建筑的间距,按居住建筑的间距。第八条.第十条.为基数、旧城改造区增加10,新建区增加20,且应该符合表1的规定 并同时满足幼儿园、托儿所首层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三小时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疗养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居室和中小学教学楼首层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 表1.医院等特殊民用非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表 建筑性质.最小间距.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 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托儿所 幼儿园生活用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18米学校教学楼,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得少于25米,注 表中、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适用于新建综合医院。不适用于卫生服务中心等居住区公建配套项目以及旧城区内已建成的医院改造项目。第十五条.非居住建筑,第十四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间距应大于18米、2。东西向的.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间距应大于15米.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应大于13米、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应大于9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应大于9米。五。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当山墙宽度小于14米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应大于9米 当山墙宽度大于或等于14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六 高层非居住建筑山墙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 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第十六条。临时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应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建筑间距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梅州市城市规划区个人自建住宅规划管理、按梅市规。2010.44号文件执行、第三章,建筑物退让第十九条、沿建设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条、各类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1.表中H为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2.对沿江道路在上述退缩基础上加退不少于5米 3.道路红线的退让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红线为准 4 由于城市景观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改变退缩红线标准的须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第二十一条,沿建筑基地用地界线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应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让红线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离用地界线的距离,应按表3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表3,各类建筑距用地界线的最小距离、居住建筑,含第十四条规定的文教卫生建筑.非居住建筑。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 m。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 m 主要朝向、注3,低层 0 5H40,4H4多层、0,4,0。5H60 35H5高层、0,25H,注2、100。15H8次要朝向,注3、低层。0,25H3,按消防间距控制.多层、0。25H5.按消防间距控制、高层、0 125H10。6、5 注,1 表中H为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2、旧城区为0,2,3,主、次要朝向见。附录四。二 建筑退界距离图示。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其距离按主要朝向的距离控制.二.相邻用地已建,在建或已作规划报建的。建筑离用地界线的距离 除应符合表3的规定外,还应保证项目用地与相邻用地内居住建筑、含第十四条所列建筑类型。的日照间距,其它情况下.建筑离用地界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3的规定外。还应不少于用地内及相邻用地内居住建筑 含第十四条所列建筑类型,所需本篇第二章计算的建筑间距值的0,5倍,三,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 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 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不能小于5米 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沿街,路.地下建筑不得超出建筑红线,如城市地下空间进行统一规划的,其沿街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按地下空间规划进行退缩,第二十二条,值班室。岗.亭,围墙和大门 门楼、等辅助性建 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景观.建筑退让 市政管线,道路交通 消防安全及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临城市支路以上级别道路。底层为商业.办公等公共用途的新建建筑.以及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博物馆.大型商场 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 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 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 不得小于15米 并应在建筑红线内增设集散广场。集散广场的大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 核准确定、第二十四条。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 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15米,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道路交叉口停车视距的情况下 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中高,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均自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内 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建筑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 建筑基础及车辆出入地下层起坡车道等.临路退让范围应当用作为绿化,人流集散及市政管线埋设用地。雨篷,招牌。灯饰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 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3、5米.第二十六条.中心城区沿梅江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50米的生态廊道控制带、沿程江河。黄塘河,周溪河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30米生态廊道控制带.其余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15米生态廊道控制带、生态廊道向社会公众开放使用,退让河道距离的起算点为天然河岸的临河岸坎线,人工河岸护坡的临河坡脚线或河坝临河堤顶线,如水务部门划定的行洪断面控制线比上述起算点宽的,则以行洪断面控制线为起算点 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规划控制 第二十七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每组导线中心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1。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组线中心向两侧延伸的距离,如图4、应符合表、4的规定,图4表4。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D.规定 电压等级.水平退让、0、1,1万伏,D。5米,3.5,11万伏,D。10米。15、4。33万伏。D 15米.50万伏、D,20米.2。市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及特殊地段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可略小于上述规定 具体要求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审核确定,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直埋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不小于0。75米 第二十八条,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铁路干线两侧的新建建筑与路基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新建建筑与路基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路基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 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三 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除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外、不得建围墙,围墙宜采用通透,半通透并配置绿化的形式 高度不宜超过1,8米、设在建筑红线内.第三十条,临时建筑工程的建筑退让控制要求应按照本章规定执行.第四章 建筑面宽要求第三十一条,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100米.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 且各单体累加面宽不得大于对应用地红线面宽的2 3、第三十二条。梅江滨江地块的临江建筑面江面宽控制.除文化、体育等城市级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外.高层建筑塔楼最大连续面宽不大于60米。第三十三条。对建筑面宽有特殊要求的其它建筑工程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进行城市设计研究或专家评审、经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 根据审议结果确定。第五章.居住建筑天井第三十四条.居住单体建筑设开口天井和由单体建筑局部相连成连体建筑相连部位形成开口天井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开口天井的最小宽度。1,天井内有厅。房直接自然通风采光面、建筑高度小于30米的、应当不小于4米.建筑高度大于30米 含30米,的,应当不小于6米。2,天井内仅有厨.厕,楼梯间直接自然通风采光面的,应当不小于2,4米,二,开口天井的深度 最大深度一般不应当大于8米,因特殊体型 体量设计使开口天井深度大于8米的、其开口天井最小宽度应当在第,一,项基础上按深度超过8米部分的50,增加。且开口天井的最大深度应当不大于12米,三,为减少相邻住户的视线干扰。开口天井内的窗户应当避免相对开设.必要时应当采取减少视线干扰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居住建筑一般不采用封闭天井通风采光,采用封闭天井通风采光的。封闭天井的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2米 居住单体建筑相连成群体建筑的、其相连部位不得形成封闭天井。第六章,建筑基地内的绿地控制第三十六条。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公共绿地面积,街坊道路两侧。房前屋后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计算确定。见第 附录三、第4条。第三十七条.在居住用地中,除满足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外、还应有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绿地 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其最小规模应符合表5规定。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不低于组团绿地的标准、且宽度不得小于8米 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表5。集中公共绿地最小规模控制指标 集中公共绿地名称。最小规模.公顷.人均绿地、人,要求。居住区中心绿地.1 01.5可以有绿篱或通透分隔.小区中心绿地、0、41开放式。组团中心绿地,0,040 5不少于1。3绿地面积在规定、建筑间距范围外、第三十八条。地下室顶板或屋面结构顶板覆土厚度大于或等于1、0米的.屋面绿化可折算计入绿地率。覆土厚度小于1 0米的 屋顶绿化不计入绿地率.第三十九条、覆土厚度大于1 0米的屋面绿化.可将屋面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如下 F。M,N 式中、F,折算后的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 N,有效系数,见表6。表6,屋面绿化折算成地面绿地有效系数.屋面结构板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m,覆土厚度。1.0m.的有效系数,N。1,51,0、1。5且、5 0,绿化面积.3000.1。0,1。5且,5、0 绿化面积,3000,0,5,5,00第四十条、草坪砖绿化。仅指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中确定的地面停车场地,折算系数见表7,表7,草坪砖绿化折算系数、绿化类型。要 求、折算系数、植草砖停车场,停车位地面采用植草砖铺装,15,林荫式植草砖停车场。停车位采用植草砖铺装 且每个车位种植一棵以上遮荫效果良好的高大乔木。30、规划用地内的道路采用植草砖或其它有绿色植物覆盖且耐碾压的铺地形式的、均不计入绿地面积,第七章。建筑基地出入口和停车位控制第四十一条。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除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应优先考虑在基地周边等级最低的道路上安排 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的 应根据周边道路等级 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二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1,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其与城市干道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2.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主。次干道时,应妥善处理出入口与配建停车场的位置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宜大于15米.3,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不宜设在城市主干道两侧 如确需设置 应执行右进右出的交通管制。4,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距离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立交桥匝道出入口应大于50米 三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若兼做人防疏散出入口时、还应满足人防的要求。第四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配建或者增建一定规模的停车场。商业设施 文娱场所。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 交通枢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用地范围内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增配符合城乡规划。道路交通管理要求的装卸货泊位、出租车和小汽车上下客泊位.旅游巴士或者救护车停车位.第四十三条.各类建设工程实施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 建筑面积指计容建筑面积、一。居住建筑每户不少于1,5个标准小型车停车位,二.办公。商业、酒店、宾馆及餐饮、文化娱乐建筑,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宜少于1个停车位、三,公园、休闲广场,每一千平方米占地面积不少于1个停车位,四 综合性医院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宜少于0、5个停车位 独立门诊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宜少于1个停车位,五.中小学校每班不宜少于1个停车位,第四十四条,充分利用地下公共空间、设置地下,半地下停车场 居住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大于20 露天停车位应在总图中表示,第四十五条,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用地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是否允许停车并计入停车数,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不影响市政走廊为原则、酌情批准,第四十六条,停车位面积。以小型汽车为标准、计算应符合以下标准。一 机动车露天停车场.25 30平方米,车位 二,室内停车库.30,35平方米。车位。三、机动车路边停车带,16。20平方米,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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