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篇第一章,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管理、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管理、第三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管理包括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及规划调整审批.第四条 因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建设期间必须搭建.配置的辅助性、临时性设施需要.城乡防灾减灾应急需要,或者政府有其他规定允许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总平面规划审批。建设单位非因上述理由申请的临时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第五条。本章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总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规划、含临时建筑总平面规划,第六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和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图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二,规划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持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所需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批申请,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批规划方案、需公示或报专家论证会、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及审议时间另计 四 对审核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退回申请单位.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规划方案后、建设单位重新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申请.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基本资料、1、申请函 说明申请办理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 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2。申请表,3。申请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 企业法人经营执照。2,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4,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5、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二。用地证明材料,1,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由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使用土地有关证明文件,原件.2,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复印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附规划用地红线图.规划条件。2.历次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文件。3、历次规划审批文件及附图。4,其他历次相关批复文件,附图 三 规划设计材料,1.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2.近半年内的现状地形测量图纸 1.500.附电子文件,3。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方案审批文件或历次规划审批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4、涉及调整公建配套设施布局的.应当取得拟调整的公建项目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5。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下的总平面规划需提交规划说明书.绘制在1 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规划图、效果图一式两份。附电子文件.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 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需提交,5图1书,规划说明书、绘制在1 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规划图 道路交通规划图 竖向规划图。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绿化景观规划图,及效果图一式两份,附电子文件、6、经济技术指标计算书。设计单位盖章.7,居住。高层建筑需进行日照分析,8。需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应提供规划文本,含表达规划意图的鸟瞰图 效果图等,一式五份.附电子文件。四 其他材料 1.环保意见书,工业项目、属东升工业园的企业需入园协议 2,交通分析或证明材料,3 对民航。堤防,微波,消防,环保,航道.文物等安全及其他有特别影响的,须提交相关部门审查意见、4。其他相关文件、材料,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进行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划范围和界线是否符合规划用地红线及国土使用证的用地范围.二,与上一层次规划和相关规划有无矛盾和冲突.与相关政策是否相符.三,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四、规划方案的内容及深度是否符合要求,五,规划方案是否符合用地规划条件的要求,六 规划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规定及标准的要求。七.规划方案的合理性及整体景观.八.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配置的合理性.九。其它需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涉及民航。堤防,微波。消防、环保,航道,文物等安全及其他有特别影响的。须提交相关部门审查意见或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联审会议进行部门联审.第十条、对审查通过的规划方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规划批前公示。征集公众意见 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的,予以审批,公示期间有反馈意见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参考、对合理的。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意见 应予采纳 对反馈意见较集中,矛盾较大的公示事项,可以通过听证.专家评审等形式进行充分论证,第十一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会对需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规划进行方案论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及专家论证会审查通过后、进行方案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第十二条。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的有效时限为2年.第十三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总平面规划经批准后,一年内不得调整,在一年期限内。确因消防.地质勘探等非人为因素需调整规划的、须报原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采取批前公示 座谈会或者听证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一、修改强制性指标的 二 修改道路系统 建筑和绿地布局、竖向设计,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层数 高度。退让距离和建筑间距的、三,修改其他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的.第二章,增设电梯规划审批规定第一条、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增设电梯规划的审批管理,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增设电梯规划的审批管理工作.第三条,增设电梯的建筑,应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 在建或已建成投入使用.当满足城乡规划 建筑结构和消防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本规定的要求增设电梯、第四条.增设电梯规划审批 按下列程序办理,一 需要使用共有部位增设电梯,或者因增设电梯需要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增设电梯的意向方应当本着公开透明,充分协商,兼顾各方的原则。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增设电梯的意向及设计方案应取得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全部业主同意。本款所指面积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执行.既有住宅分单元增设电梯的,所指总面积按照该单元独立计算 二 设计方案完成后、申请人持增设电梯规划审批所需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增设电梯规划审批申请,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公示时间另计.四、对审核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退回申请单位.人。第五条。增设电梯规划审批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基本资料,1,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2 申请表,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为单位的 应当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申请人为业主的.应当提交业主身份证明、业主代表身份证明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的 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二 用地证明材料。1,增设电梯的建筑为在建建筑的,应提交拟增设电梯所占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由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使用土地有关证明文件、原件,2,已领取房产证的 应提交增设电梯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的全部业主的房产证 复印件、三,规划设计材料、1,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2,近半年内的现状地形测量图纸、1 500 附电子文件、3,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图纸一式两份,含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附电子文件 4、设计单位出具的增设电梯相应建筑设计方案结构安全的说明,四。其他材料,1 增设电梯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的全部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含所有业主签名表 及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书面同意意见、2、涉及其他相邻关系的 应当取得受影响人的书面同意意见.3。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增设电梯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增设电梯的用地范围,二,设计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三,设计方案的内容及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四,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的要求,五、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及景观,六 其它需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涉及消防、安全等及其他有特别影响的.须提交相关部门审查意见或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联审会议进行部门联审,第八条、对审查通过的规划方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规划批前公示.征集公众意见,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的。予以审批。公示期间有反馈意见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参考,对合理的、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意见、应予采纳,对反馈意见较集中、矛盾较大的公示事项.可以通过听证。专家评审等形式进行充分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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