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设工程批后规划管理篇第一章 办理市政工程施工放线验线第一条,市政工程施工放线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城管人员均应在场,放线过程中.测量人员应现场填写。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放线记录表 放线结束后。建设单位现场人员在,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放线记录表 中签字并接桩、施工、监理人员应及时将所定点位拴住.遇有障碍等特殊情况 建设单位和测量人员均应及时反馈我局、测量所定桩位是验线的基本依据,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破坏、挖掘和移动 否则 必须重新放线 第二条,市政工程施工验线,城市规划区内所有依法批准的市政工程项目、在工程定线完成后方可施工。开槽后必须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下管铺设 否则按违章建设查处、建设单位申请市政工程验线应提前1 2天.并约定验线日期 验线由我局市政规划科组织进行 对于线路较长的大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段验线,建设单位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工程位置遇到障碍,不具备开槽条件的.应及时与我局市政规划科联系解决 当工程不能按原批准路由施工时.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或变更说明。并有我局市政规划科有关人员填写,市政工程变更情况记录,签字认可后方可按变更后的图纸施工 验线合格后。测量人员应现场填写,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记录表 若验线结果不合格,应记录在案,并责令整改直到合格后方可下管铺设、第二章,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梅州市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杜绝项目审批后建设工程中随意变更规划的行为.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放线、验线管理工作.第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并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验线 市城管支队按照职责参与规划放.验线工作、第四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个人 需持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等相关资料申请放线,第五条 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前。建设用地范围内场地应整理完毕、原有建 构筑物必须全部拆除,经规划部门批准保留的除外,第六条。放线要求 一 放线必须依据经规划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附件进行。主要内容包括,1,建设工程首层外轮廓线的测定。2 建设工程内,外地台标高的测定,3、建设工程四至关系的测定、二 建设项目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及核准的附图要求 三、相邻四周的建筑间距。临街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等必须满足城市规划规范要求,四。对地形图纸引起的建筑位置,尺寸、间距等误差影响正常放线的,应经批准部门核准或者纠正后再予放线。五。放线人员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内容及核准的建筑尺寸、六,放线完成后须由放线人员制作书面回执及图件以备验线复核,第七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完成后.测绘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放线成果技术资料、第八条.建设单位。个人,持放线成果技术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线、规划部门接到单位、个人.验线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验线.含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工程 地下和地上建筑应分别进行放验线,第九条 验线要求 规划验线主要内容包括 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放线要求.是否符合经城乡规划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一、查核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施工图.二,查看界桩点情况、位置是否正确,三。实地对照建筑物的放线形状与经审批的图纸是否相符,四 丈量建筑物的放线尺寸与经审批的图纸的数据是否相符。五。丈量建筑物各外沿边线退让红线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六.复核内.外地台标高是否符合规划要求、七。是否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第十条、规划验线后、测绘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验线成果图,验线合格的。规划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验线合格确认手续,验线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划部门的要求整改或调整规划方案重新审批.整改后或持重新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重新申请规划放,验线手续,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申请规划放、验线手续 过期则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第十二条。市城管支队要严格执法 对未经验线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 应责令停工进行整改。第十三条。规划部门、市城管支队,建设单位.测绘单位要按照经审批的规划精心组织放,验线。严格履行职责、不得擅自变更规划 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将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第三章。建筑工程。除个人自建自住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第一条,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除个人自建自住工程 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第三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核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对该建筑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第四条 未经规划核实或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未完成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建筑工程竣工后 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临时建设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第六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本规定的规划核实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 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第七条.申请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本资料 1、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 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要求写明原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2,申请表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 a.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 企业法人经营执照、b、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4.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5。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二,规划相关材料.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审批的总平面图.建筑施工设计图.2、放线、验线合格证 3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近半年内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测绘报告及图件,附电子文件,4,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证.5.建设工程竣工图。附电子文件。6,现场照片、包括建筑物四周的道路 绿化等环境照片 四向立面照片。建筑物天面照片及裙楼上部四周情况照片 照片应当贴在A4纸上 下附有文字说明,三.其他材料,1.如经违法建设处理的规划核实,应当提交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报告,所缴纳罚款及各种补交收费的收据复印件。盖有行政处罚印章的工程竣工图复印件或有关文件材料,2,如曾规划核实不合格.应当提交规划核实的历次批复文件复印件和经整改的现场照片。照片应贴在A4纸上。下附有文字说明 第八条.建筑工程竣工测绘报告要求。一、竣工总平面图、建设用地的范围 边界、建筑物、构筑物.绿地、道路、地下空间。出入口。围墙等的平面位置 建筑物的层数、高度,退让界线 道路红线 建筑间距,停车位置及与项目有关的绿线、高压走廊、室内外地坪标高及规划要求的其他内容,地形图,总平面图按1,1000或1、500比例,二,测绘成果表、图、1.建设用地面积.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总面积 用地内所有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上 地下的建筑面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须配建的公共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绿地面积、停车场面积,围墙长度和高度等.竣工建筑的各角点坐标应合理标注,原则上应与规划验线标注点位一致,竣工建筑之间的间距,竣工建筑至用地边线的距离及竣工建筑至周边建筑间距的标注位置应与规划验线标注的位置一致 并标注它们之间的最小间距.对于有不同尺寸的距离均应同时标注 2、竣工建筑的单体表.图、各竣工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性质 建筑层数.平面尺寸。面积,高度等.竣工建筑的高度应包括.总高、坡屋顶应标注檐口高度和屋脊高度,带阁楼的建筑应同时标注阁楼檐口高度,平屋顶应标注顶层结构顶面高度和女儿墙高度,构架高度、特殊情况应加以说明、退台,坡屋顶和平屋顶均应标注每一层数的退台距离 层数,应准确标注层数和分层。对底层车库、地下。半。地下车库,阁楼均应明确标注或说明.层高、应准确标注建筑的楼层高度、底层车库高度,架空层高度,阁楼层高度.地下车库,包括半地下车库。高度.对因技术原因以净高标注的数据应加以说明。地坪高度 包括室外地坪,室内地坪,地下。半地下室 地坪标高 同一建筑物的地坪高度不同时应分别标注。三 上述文本.图件及电子文件要求,文本为word格式.图件为dwg和JPEG两种格式 第九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一、规划要求。建筑位置,用地范围.退线距离、包括红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等。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 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 二.建筑功能和指标 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 建筑高度 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 三 建筑环境和形象。建筑形式,立面色彩 材质等、四 配套和服务设施 总平面图中配置的绿地.停车场面积和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上特别注明的其他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内容、六,核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临时设施落实拆除的情况,第十条,单体项目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标准,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二、建筑平面定位符合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项目总平面图要求 三,建筑单体已按审批的建筑施工图建设竣工。四.拆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内容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建设时所建的全部临时设施,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五.道路 公厕,垃圾转运站 配电房,绿化工程等已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建设.六.符合其他规划要求。第十一条。小区项目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标准 小区项目有多栋建筑,各建筑之间完全独立,分期实施的,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分期或分栋规划核实标准.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二,建筑平面定位符合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项目总平面图要求.三 已按照审批的建筑施工图建设竣工、四。建成区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施工排栅已拆除。建成区与施工区已设置安全隔离设施。五.应具有相对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对于小区项目最后一期或一栋建筑进行核实时、应同时对整个小区进行整体核实、整体核实时,小区建设必须全面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建设内容,包括整个小区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内容。整体核实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单体项目建筑工程核实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同一栋建筑物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建设的、应当在该栋建筑物全部竣工后再申请规划核实,第十三条.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要求不一致、但属于合理的施工.测量误差范围的、视为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符合规划要求,超出许可建筑面积的部分、相关规费按实补交。可以核发规划核实凭证、第十四条 规划核实测量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两者之间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建筑面积指计算容积率部分、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1 3。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第十五条、规划核实测量建筑面积误差超出合理误差允许范围的,先按违法建设依法处理。依法处罚后尚可保留的、相关规费按实补交.如超出面积部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第十六条 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施工的 不考虑误差范围、一律按违法建设处理,第十七条、在满足消防及民航限高要求等技术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允许一定范围的误差 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一,20米以内 含20米、部分为0。5,二、20 100米 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 25。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第十八条.建筑高度超高部分超过合理误差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按违法建设处罚后给予补办.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核发规划核实凭证 第十九条、对于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批准的图纸等文件中规划内容要求的 核实人员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予以自行整改 对于建设工程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批准的图纸等文件内容建设的 或另有违法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移交处罚机关另案处理,经整改或违法处理完毕后 符合规划要求 并已完善规划审批手续的项目,予以规划核实合格,第二十条,违法建设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2012年9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建设的 按.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会议纪要 2011、7。的要求进行处理、2012年9月1日后,含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5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建设的 按本篇第五章、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的要求进行处理、2013年5月1日后,含2013年5月1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建设的。按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要求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第四章、办理个人自建自住住宅工程规划核实第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后。户主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对该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第二条,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三条。申请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一,应提交的资料,1、申请函.2,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单体规划核实审批表.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4 审定红线图原件.5、审定建筑施工设计图,平面图,四面立面图.剖面图。原件,6.放验线记录原件,7,竣工测量资料原件、二、审查内容,1。竣工测量资料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内容相符、2 是否符合,梅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高度、间距,面积误差处理的办法。等有关规定.三.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内容的给予办理规划核实凭证审批表.不符合且存在违法超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四 核发规划核实凭证,核发时应检查和校对的材料.1,领证人身份.应由户主本人持身份证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持有效委托书及办理人身份证.2、存在误差及违法建设的相关手续是否办理。3。填写证件编号,发证日期并填写存根,4。复印规划核实凭证进入档案 第四条。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公布规划核实凭证内容,第五条 档案按如下顺序整理成册、1,申请函,2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单体规划核实审批表,3。行政许可申请接纳回执 4.规划核实凭证复印件,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6,竣工测量资料。7 违法建设处罚记录,第五章.办理市政工程规划核实第一条,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在市政工程竣工后30日内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单位申请市政工程规划核实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市政工程已按规划审批的平面位置、标高和管径铺设完毕、二。有经规划审批签章的市政工程全套设计图纸和光盘 三。竣工测量资料显示该工程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市政工程规划核实应提供如下资料,四、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市政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审批表,五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用于核验后返还、六 经审核的规划图原件一套。原件用于核验后返还。七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市政工程规划放线记录及现场规划核实记录表、八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测量交接桩记录.道路工程、九,由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并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的市政工程规划核实竣工测量成果资料。规划核实测量成果记录册和竣工图、并附电子文件一份 十,信用承诺书。第二条.档案管理 建设单位在市政工程竣工核实后六个月内。应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相关规定的市政工程档案 含电子文档、第三条.核实管理细则,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核实后 方可办理其它专业管理验收和综合验收、但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三。建设工程申请规划核实 按下列程序办理.1,建设工程完工后、申请单位,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附件和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成果记录册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现场规划核实 其中,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敷线后复土前申请规划核实测量,承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量的城市勘测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人规划核实测量申请五日内进行现场测量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测量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量记录册上签名盖章、确认测量成果,2。申请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总平面图、平 立,剖面图,绿化布置图各一份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量记录册等文件图纸.连同规划核实申请表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3 经城市规划部门核实 确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已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建设.并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核实条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四,核实不合格的.应当发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不合格通知书,并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 经改正后达到法定规划核实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重新申请规划核实。有违法建设的,由城市规划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五,凡市辖区内的所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符合要求的工程竣工档案材料.逾期不报送的、城市规划部门可暂停受理该单位新建工程的报建申请。第六章.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第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依法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部门、以下简称处罚机关.责令停止建设.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二条.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 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第三条,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二 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 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 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 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四条.处罚机关按照第三条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违法建设行为改正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监督改正。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三,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 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 地下工程 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四,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五。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六 在已完成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的、七 其他无法采取改造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二,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 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三。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 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四,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 以下的罚款.第七条、第六条所称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 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第八条.第六条所称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第九条.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第十条、处罚机关按照第六条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后实施 不得仅处罚款而不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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