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实施办法梅市规,2010、17号.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办法,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梅州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的通知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办法 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梅州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2010年4月26日、第一条,为加强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的监督管理 规范城镇规划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市.县。市.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的公示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建设工程除外。第三条,规划部门根据审批部门组织公示工作的原则,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前公示工作,并负责对公示内容进行把关,第四条、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应当采用网上公示和现场公示两种形式进行公示,第五条,公示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建设项目完成方案设计后应报送规划部门审查,经审核通过后.应进行规划批前公示.二、采用网上公示的。由规划部门负责在本级政府网站或规划部门网站进行公示.采用现场公示的、建设单位 个人 应按规划部门的要求及指定的位置制作 设置公示牌.按规划部门指定公示方式,公示内容 公示地点。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显眼位置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三。现场公示期间。建设单位.个人,负责公示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公示文件的清晰,完整,如现场公示损坏 丢失 该公示将视为无效,应重新公示,四、公示期满,对公示期间没有提出异议的依法进行规划审批,对公示期间有反馈意见的 由规划部门收集整理公示意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条、公示文件由文字说明和相关图纸组成。包括设计总平面图,比例不小于1。500、文字说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内容.公示内容要求真实 准确,不得掺杂虚假信息或主观意见 公示中应告知市民有反馈意见的权利.方式及公示期限.公示内容中应包含规划部门联系电话.第七条.建设工程规划项目批前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第八条、公示反馈意见的收集和处理,一、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在规定的公示期内通过网上电子邮件.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反馈意见由规划部门主办科,股。室负责收集、有效的反馈意见必须包括反馈者的真实姓名 有效的联系方式 如公示事项与其有土地权属等利害关系的需提供证明材料,二 公示反馈意见处理,规划部门应当对反馈意见予以答复.并在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参考,对合理的、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意见,应予采纳,对反馈意见较集中 矛盾较大的公示事项.可以通过听证 专家评审等形式进行充分论证.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镇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以规划放线。规划验线、规划检查.规划核实等为主要内容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 负责实施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进行建设。第六条,规划部门采取定期巡查与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规划批后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规划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 建设工程在有效期限内尚未开工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自行失效 第八条,建设用地范围内 原有建,构筑物必须在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前全部拆除,经规划部门批准临时保留的除外。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委托规划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建设工程规划放线主要内容包括,一.建设工程首层外轮廓线的测定,二,建设工程内外地台标高的测定、三。建设工程四至关系的测定、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至.0、000,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放线成果技术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线 规划验线主要内容包括 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放线要求,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规划验线后、验线合格的.规划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验线合格确认手续,建设工程可继续施工,验线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划部门的要求整改,建设工程重新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一,提交如下资料,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审批表。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3,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成果技术资料及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沿城市主要道路的建筑应提交建筑立面影像资料 二,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城市规划测量资格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包括 1、现状平面位置关系图.2 建筑物各层平面图 3,建筑物立面图.4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汇总表、三,规划核实内容 1。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如有违法建设 违法建设是否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2.建设工程是否已按规划许可的施工图全部竣工.3,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等施工设施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等旧设施已按规划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四.规划部门自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安排规划核实、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对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核实不合格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第十二条.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整改措施的.经整改或违法建设处罚完毕,规划部门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 涉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取得同意、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部门规划核实或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不予补办 抄送梅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处理.一,擅自缩小建筑间距、加层 增建阳台,飘窗台、二 将原有阳台封闭或其它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加的,三 擅自更改建筑立面的,四、擅自提高建筑高度的.五。擅自移位建设、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进行建设 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由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一、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二、影响城市安全或影响周围建筑物安全、三 位于主要街道 影响城市景观 四、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 五。污染城市环境、六。有碍消防,七、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八,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梅州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合理规划与开发城镇空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确保城市规划,镇规划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市政工程规划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规划部门。是对市政工程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 具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一.道路,城镇规划区内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及交通性绿地、交通管理设施等 二.铁路 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及场站.三,供水管道,输水。配水管道及其他专用供水管道,四,排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及排水沟渠.五.燃气管道。燃气管道、六 特殊管道、气体.油料 化工等管道,排灰,渣。管道、七,电力线路 输电、配电线路及照明线路,八、电讯,有线通讯导管。电缆 无线微波 电台 雷达.卫星地面站.专用广播和其他有线、无线电讯通路.九。人防工程、地下人防工程设施.地下通道。地沟、十 防洪设施.城市河道。堤坝 护岸等 十一 其他管线.城市发展需要的其他管线.十二.上列市政管线的附属设施。构筑物,第五条,凡有市政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 应在年底前将下年度城市市政工程建设计划报送规划部门统筹安排,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建设项目,必须及时报送规划部门。第六条,各类市政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因特殊情况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情况下.由规划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现有市政工程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 应根据城市规划.结合新的市政工程建设、逐步改造 第七条.市政工程的具体规划设计工作 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市政管线设置布局合理、走向顺直。二 综合管线工程设计应按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可弯曲的管线让不易弯曲的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三 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性质相近的管线应当同沟铺设。四 除管线相互交叉处外.不同种类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铺设.第八条、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建设各类管线、交通设施。道路照明、路牌,邮筒、垃圾箱,供电箱或变压器、供电分支箱 电话亭。广告牌等公益设施外,不得建设与道路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第九条。新建各类管线 宜埋设地下,现有的架空管线.应结合新的市政管线工程建设,逐步改造。临时管线和特殊情况下确需要架空的,在不影响其他设施的情况下应同杆架设 第十条,因城市工程管线建设需要、且该地段地形或其它原因该管线又不能在规划位置上设置时。可办理临时性规划报建手续、临时性的城市工程管线设施 使用期满或在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或管理需要.应由建设单位自行拆除,第十一条,新建 改建.扩建城区主要道路。建设单位应当设置管线综合管沟。有关单位应当使用管线综合管沟 并向管沟产权单位交纳使用费。不宜使用管线综合管沟的应当设置专业管沟。第十二条,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埋设各类管线。应按照城市规划 由规划部门统筹安排.有关单位应予配合和协助,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现有或规划的市政管线工程用地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管线铺设涉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人防设施、河道,绿地或影响相邻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在实施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市政管线工程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或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 省及本市有关用地或拆迁管理的规定,办理用地或拆迁事宜,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工程报批手续,一,持本年度建设计划及上级有关批准文件,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附现状地形图并加画拟选线路方案 规划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城市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规划要求、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方案设计 二.建设单位应持下列图纸 文件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现状地形图1,500.或1,1000、2。规划设计图纸,说明及项目批准文件。3、规划行政部门提出的规划要求。4。规划行政部门要求依法提供的其他材料。三、规划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确认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六条。在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市政管线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下列规定办理工程放线。验线和规划核实。一 在开工前 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施工报建相关手续后。同时提供与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的竣工测量委托协议 向规划部门申请放线 规划行政部门在查验有关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核发,市政管线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确定放线时间。二.建设单位按放线位置进行施工.当工程基槽开挖完成后,必须到规划部门申请验线,填写.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记录表。经验线合格后、施工部门方可继续进行施工 验线工作一般应随报随验。市政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的主要内容包括,1、道路。水沟、管线等实地平面定位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2,基槽。沟底标高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3.管线与相邻管线距离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规划审批要求,三.规划区内的市政工程项目应当进行竣工测量,未进行竣工测量的、不予规划验收,1 道路等地上工程竣工前.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地下洞,涵,隧道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城市规划测量资格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2 市政管线工程竣工应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以确保各类地下管线,沟,数据的精确度。在未进行竣工测量之前。不得进行覆土,3.采取非开挖措施施工的各类管线工程、也应进行竣工测量 4、竣工测量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测量单位应在工程管线验收记录册上签名盖章,确认测量成果、并编制成工程竣工成果资料。四.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记录表,市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资料。含电子文档,市政工程规划验收申请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规划部门应在自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核实。作出行政决定 对验收合格的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五、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 向规划部门报送竣工材料一式两份 含电子文档资料.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 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必须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如需变更设计 应向规划部门报送变更图纸和说明,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变更图纸施工、第十九条.市政管线工程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时,须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到其他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改变、市政管线工程废弃的 应报规划部门备案、并按规划部门要求按时拆除。第二十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其他违反本办法的、由规划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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