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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堤防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连接10,1.一般规定10、1 1,建筑物 构筑物穿过堤身必将增加堤防的不安全因素、所以应尽量避免穿堤形式而选用跨越形式,当有穿堤需要时.则应尽量减少穿堤的建筑物、构筑物数量、有条件的采取合并 扩建的办法处理.对于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废除或重建,10,1,2,穿堤建筑物,构筑物位置应根据地质条件和防洪安全确定.连接构造应选择技术成熟,运用良好的结构 对新结构的采用应有分析。并应有安全保证措施。10、1 3 修建与堤防交叉,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直接涉及堤防及防洪保护对象的防洪安全 因此,本条定义为强制性条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有关规定.修建与堤防交叉,连接的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应进行洪水影响评价.并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洪水影响评价中.应评价与堤防交叉、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对防汛安全和堤防管理运用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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