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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堤防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连接10、1,一般规定10、1.1.建筑物。构筑物穿过堤身必将增加堤防的不安全因素。所以应尽量避免穿堤形式而选用跨越形式。当有穿堤需要时,则应尽量减少穿堤的建筑物.构筑物数量。有条件的采取合并、扩建的办法处理、对于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废除或重建,10、1,2 穿堤建筑物.构筑物位置应根据地质条件和防洪安全确定.连接构造应选择技术成熟,运用良好的结构。对新结构的采用应有分析、并应有安全保证措施。10。1.3.修建与堤防交叉。连接的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直接涉及堤防及防洪保护对象的防洪安全、因此、本条定义为强制性条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修建与堤防交叉.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进行洪水影响评价。并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洪水影响评价中、应评价与堤防交叉 连接的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对防汛安全和堤防管理运用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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