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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堤防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连接10,1,一般规定10。1 1、建筑物。构筑物穿过堤身必将增加堤防的不安全因素。所以应尽量避免穿堤形式而选用跨越形式,当有穿堤需要时、则应尽量减少穿堤的建筑物,构筑物数量、有条件的采取合并.扩建的办法处理,对于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废除或重建、10,1,2,穿堤建筑物,构筑物位置应根据地质条件和防洪安全确定,连接构造应选择技术成熟、运用良好的结构,对新结构的采用应有分析。并应有安全保证措施,10 1.3,修建与堤防交叉、连接的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直接涉及堤防及防洪保护对象的防洪安全,因此 本条定义为强制性条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修建与堤防交叉,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进行洪水影响评价.并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洪水影响评价中。应评价与堤防交叉,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对防汛安全和堤防管理运用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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