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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堤防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连接10,1,一般规定10,1.1 建筑物,构筑物穿过堤身必将增加堤防的不安全因素,所以应尽量避免穿堤形式而选用跨越形式。当有穿堤需要时、则应尽量减少穿堤的建筑物。构筑物数量 有条件的采取合并.扩建的办法处理。对于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废除或重建,10、1.2,穿堤建筑物,构筑物位置应根据地质条件和防洪安全确定,连接构造应选择技术成熟,运用良好的结构。对新结构的采用应有分析.并应有安全保证措施.10.1、3,修建与堤防交叉,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直接涉及堤防及防洪保护对象的防洪安全,因此 本条定义为强制性条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修建与堤防交叉.连接的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 应进行洪水影响评价,并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洪水影响评价中,应评价与堤防交叉 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对防汛安全和堤防管理运用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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