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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堤防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连接10,1.一般规定10,1、1,建筑物.构筑物穿过堤身必将增加堤防的不安全因素。所以应尽量避免穿堤形式而选用跨越形式。当有穿堤需要时。则应尽量减少穿堤的建筑物,构筑物数量。有条件的采取合并。扩建的办法处理,对于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废除或重建 10、1、2。穿堤建筑物 构筑物位置应根据地质条件和防洪安全确定 连接构造应选择技术成熟.运用良好的结构、对新结构的采用应有分析.并应有安全保证措施、10,1 3 修建与堤防交叉 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直接涉及堤防及防洪保护对象的防洪安全 因此 本条定义为强制性条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修建与堤防交叉。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应进行洪水影响评价,并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洪水影响评价中,应评价与堤防交叉,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对防汛安全和堤防管理运用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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