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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堤防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连接10。1.一般规定10 1、1。建筑物.构筑物穿过堤身必将增加堤防的不安全因素.所以应尽量避免穿堤形式而选用跨越形式 当有穿堤需要时、则应尽量减少穿堤的建筑物.构筑物数量,有条件的采取合并。扩建的办法处理.对于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废除或重建,10 1、2。穿堤建筑物、构筑物位置应根据地质条件和防洪安全确定,连接构造应选择技术成熟 运用良好的结构.对新结构的采用应有分析、并应有安全保证措施。10.1,3,修建与堤防交叉,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直接涉及堤防及防洪保护对象的防洪安全.因此.本条定义为强制性条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 修建与堤防交叉.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进行洪水影响评价、并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洪水影响评价中.应评价与堤防交叉,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对防汛安全和堤防管理运用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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