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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堤防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连接10。1,一般规定10、1 1 建筑物、构筑物穿过堤身必将增加堤防的不安全因素,所以应尽量避免穿堤形式而选用跨越形式 当有穿堤需要时、则应尽量减少穿堤的建筑物 构筑物数量.有条件的采取合并,扩建的办法处理.对于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废除或重建 10 1,2。穿堤建筑物,构筑物位置应根据地质条件和防洪安全确定 连接构造应选择技术成熟。运用良好的结构、对新结构的采用应有分析.并应有安全保证措施 10.1。3,修建与堤防交叉,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直接涉及堤防及防洪保护对象的防洪安全。因此,本条定义为强制性条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修建与堤防交叉。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应进行洪水影响评价。并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洪水影响评价中.应评价与堤防交叉。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对防汛安全和堤防管理运用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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