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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堤防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连接10.1.一般规定10.1 1、建筑物.构筑物穿过堤身必将增加堤防的不安全因素,所以应尽量避免穿堤形式而选用跨越形式。当有穿堤需要时.则应尽量减少穿堤的建筑物 构筑物数量 有条件的采取合并。扩建的办法处理,对于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废除或重建、10、1,2.穿堤建筑物.构筑物位置应根据地质条件和防洪安全确定,连接构造应选择技术成熟、运用良好的结构、对新结构的采用应有分析.并应有安全保证措施.10,1,3.修建与堤防交叉,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直接涉及堤防及防洪保护对象的防洪安全。因此。本条定义为强制性条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修建与堤防交叉、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进行洪水影响评价,并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洪水影响评价中。应评价与堤防交叉,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对防汛安全和堤防管理运用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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