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堤防工程的级别及设计标准3.1。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及级别3、1.1 堤防工程是为保护对象的防洪安全而修建的 其自身并无特殊的防洪要求。原规范规定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由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确定.实际上一个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通常是由多项工程措施组成的防洪体系来实现的、本规范对多项工程措施组成的防洪体系中的堤防工程及蓄滞洪区堤防防洪标准的确定分别作了原则规定,3,1,3,原规范规定堤防的级别由堤防的防洪标准确定,当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由多项工程措施来实现时 堤防的防洪标准一般低于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本规范规定堤防的级别以确定的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确定 例如某保护区的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按照流域防洪规划、发生100年一遇洪水时,由上游水库工程承担调洪 蓄洪任务,水库下泄流量相当于30年一遇洪水的洪峰流量、此时河道堤防工程承担的防洪任务为30年一遇洪水,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亦应确定为30年一遇,按照本条规定。堤防工程的级别应按照其保护对象1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确定为1 级,蓄滞洪区堤防的级别根据经审批的流域防洪规划或区域防洪规划确定。3、1,5,我国堤防工程大部分是土堤或土石混合堤.加高,加固相对比较容易,而水闸、涵洞。泵站等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一般为钢筋混凝土,混凝土或浆砌石结构.加高、改建比较困难、堤防工程与建筑物的结合部在洪水通过时易出现险情 引起溃决,因此本条对这些建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