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堤防工程的级别及设计标准3.1。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及级别3.1、1 堤防工程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执行,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根据保护区内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和经审批的流域防洪规划,区域防洪规划综合研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保护区仅依靠堤防工程达到其防洪标准时、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根据保护区内防洪标准较高的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确定、2,保护区依靠包括堤防工程在内的多项防洪工程组成的防洪体系达到其防洪标准时,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按经审批的流域防洪规划。区域防洪规划中堤防工程所承担的防洪任务确定。3、蓄,滞洪区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根据经审批的流域防洪规划、区域防洪规划的要求确定,3.1 2.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程度和失事后遭受洪灾损失的影响程度.可适当降低或提高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当采用低于或高于规定的防洪标准时,应进行论证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1。3.堤防工程的级别应根据确定的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 按表3。1.3的规定确定。3,1、4,遭受洪 潮、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堤防工程 其级别可适当提高。遭受洪、潮 灾或失事后损失及影响较小或使用期限较短的临时堤防工程.其级别可适当降低 提高或降低堤防工程级别时、1级。2级堤防工程应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级及以下堤防工程应报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1。5、堤防工程上的闸、涵,泵站等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 不应低于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