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安全加高值及稳定安全系数3。2.1,堤防工程的安全加高值应按表3,2 1的规定确定 1级堤防工程重要堤段的安全加高值、经过论证可适当加大.但不得大于1,5m,山区河流洪水历时较短时、可适当降低安全加高值.3,2。2,防止渗透变形的允许水力比降应以土的临界比降除以安全系数确定 无黏性土的安全系数应为1,5、2。0,黏性土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0。无试验资料时,对于渗流出口无滤层的情况,无黏性土的允许水力比降可按表3.2,2选用.有滤层的情况可适当提高、特别重要的堤段、其允许水力比降应根据试验的临界比降确定.注 Cu为土的不均匀系数,3 2 3。土堤边坡抗滑稳定采用瑞典圆弧法或简化毕肖普法计算时 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注,运用条件详见本规范第9.2,2条。3.2 4,软弱地基上土堤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当难以达到规定数值时,经过论证。并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 可适当降低.3 2。5,防洪墙沿基底面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3,2,5的规定。岩基上防洪墙采用抗剪断公式计算抗滑稳定时,防洪墙沿基底面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正常运用条件不应小于3.00 非常运用条件。不应小于2,50 非常运用条件,不应小于2,30。3、2,6 土基上防洪墙基底应力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应大于表3。2 6规定的允许值.3。2 7。岩基上防洪墙抗倾覆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3 2、7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