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排水工程 是指收集,输送、处理.处置污水和雨水以及污水再生利用的工程 包括公共排水工程和自用排水工程.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排水监督管理工作,一.市水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指导排水许可证核发、统筹排水工程的各项工作 落实雨污分流、地表径流量控制及雨水调蓄利用等各项措施 对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行为进行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就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出具相关意见,配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二、市国规委 负责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征求市水务局专业意见、确定道路,建设用地的规划高程,落实雨水,污水管.渠 调蓄系统的空间布局,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审批水体 排水设施的用地红线 在,规划设计条件。中落实雨污分流、雨水径流相关内容及参数.将市水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意见.包括建设地块雨水地表径流控制论证 建设地块排水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初步设计 作为规划审批依据 在建设项目室外排水工程及公共排水工程规划许可时落实雨污分流要求、配合市水务局制定,广州市防洪排涝规划,及相关河涌水系 排水规划等 配合市水务局编制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的排水控制性详细规划。三。市住建委、落实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同步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指导各区住建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时、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负责组织市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就排水工程施工同时涉及城市道路车行道和人行道的占用,挖掘许可实行联合会审。向水务部门提供道路建设计划。用以制定排水管网同步建设计划。四 市环保局 对依法需办理排水许可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的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阶段核实排水设计条件咨询意见、在竣工环保验收阶段.核实排水许可,对向江河湖泊等水体直接排放污水,废水以及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五、市交委、负责组织市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就排水工程施工同时涉及公路及高速路车行道和人行道的占用,挖掘许可实行联合会审 申请事项影响公共供排水设施的 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审查意见。六.市发展改革。财政。林业园林,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排水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职责分工负责排水管理相关工作、一,市水务局负责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的国家和省重点项目 市管项目以及市水投集团污水项目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 移动,改建或者临时占用直径800毫米以上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核 二 越秀区,海珠区 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区管项目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移动 改建或者临时占用直径小于800毫米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核 黄埔区、花都区 番禺区 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移动 改建或者临时占用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核,三、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办理.排水许可证和施工排水许可证核发.公共排水设施竣工图纸备案 第五条,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水监测管理工作、其可以委托排水检测机构进行排水的日常检测工作 监测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占用现状水体,广州市中心城区河涌水系规划.广州市雨水系统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蓝线控制用地 确需占用蓝线的 应当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审批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水工程在规划。设计时 应当利用现有的排水设施、在标高。流量,流速等方面与现状管线相衔接.第八条,新建 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水工程应当根据排水规划和海绵城市相关规划,采取雨污分流.地表径流控制和雨水综合利用。低影响开发等工程措施,使建设后的地表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地表径流量.且满足相关规划关于雨水径流控制和海绵城市的有关指标要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应综合考虑雨水径流量的消减、人行道、停车场和广场等宜采用渗透性铺面 绿地标高宜低于周边路边标高。形成下凹式绿地,鼓励采用屋顶绿化.在场地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增加绿化面积,并设置植草沟,渗透池等设施接纳地表径流,第九条 地表径流控制及综合利用工程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其建设费用应当纳入项目建设投资,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排水工程规划.立项,环评.设计,施工 验收。维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附录I、广州市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定。的规定。第十一条、在进行公共排水设施工程方案设计前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就设计条件咨询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单位办理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的.应当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申请表,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审查 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申请表 二.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包括公共排水管道布置方案和雨水径流控制方案.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审查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移动或改建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核。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移动或改建公共排水设施申请表,二,移动或改建公共排水设施设计图。三 施工组织方案。排水设施防护及恢复方案等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移动或改建公共排水设施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工程设计要求进行建设、排水设施工程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 并在取得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负责进行接驳施工,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的,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申请表、二 首层排水总平面图,含接驳设计图.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办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同意接驳的决定,第十六条、排水户分为一般排水户和重点排水户.重点排水户是指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排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一.月用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医疗单位 二。排放污水会腐蚀排水管道,影响污水处理单位正常运行的化学。生物等实验室,三,餐饮店,农家乐.酒店。大型食堂等月用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餐饮企业。四,养殖业 屠宰和食品加工企业。五,垃圾处理场 站、六.洗车业。汽车维修业和农贸市场.七.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制药.造纸 皮革加工,机械加工 制药等企业 八,其他月用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排水户.上述规定以外的排水户为一般排水户 第十七条.排水专用检测井包括雨水检测井和污水检测井,排水户应当在自用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的连接点前分别设置雨水检测井和污水检测井 并安装水质检测井标识牌.排水专用检测井的规格和结构可以参照,给水排水标准图集、排水检查井,02,03。S515 要求设计、但井底应当低于管底500毫米以上.列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水户设置污水检测井的,应当在井内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或者预留安装监测设施的位置,第十八条,排水户排放的污水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水质标准的,应当按规定进行预处理。不得采用稀释法降低其浓度后排入公共排水设施 第十九条,下列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规范设置隔油池.格栅井、三级沉淀池、污水预处理设施、一,公共食堂、餐厅。肉类、食品加工类等排水含有食用油、或者排水含有汽油.煤油,柴油及其它工业用油的。应当设置隔油池、二,经营养殖场。屠宰场。肉菜市场等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规范在污水检测井之前设置格栅井,设置格栅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格栅栅条的间距为25毫米以上40毫米以下 2.格栅的安装角度在80度以下 与水平面夹角。3.格栅采用耐腐耐磨材料制作、其强度和刚度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4。格栅井盖型式利于清掏栅渣.并考虑防盗要求。三,洗车业 汽车维修业和农贸市场等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在污水检测井之前设置三级沉淀池.四,有毒有害排污类的排水户、应当根据排水量的大小和水质情况采用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及工艺.去除污水中毒害成份 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水排入下水道排放标准 方可排入公共污水管网。第二十条,排水专用检测井和预处理设施应当设置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并且便于清疏,维护的位置 不得占用公共设施用地 第二十一条、排水户负责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保证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排水户应当将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情况以及污水处理设施每日的实际处理量。耗电量 投药量。运行时间和处理前后水质情况等数据记录存档,排水户应当建立联系人制度,配合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第二十二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户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依照,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施工排水许可的,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 施工排水许可申请表,二,建设项目施工排水方案及图纸。施工排水方案包括排水总平面示意图,化粪池、隔油池。沉淀池等预处理设施的平面图和剖面图等.排水总平面示意图应当标示施工场地各种设施的设置位置,流向、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的示意 排水边沟,管道的尺寸。长度。检查井规格等、并且标明建设项目用地红线.现状市政道路边线 人行道边线等。第二十四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施工排水许可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施工排水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一,按规定修建预处理设施。二.按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排水设施及位置接驳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施工作业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水质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经由公共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而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除需符合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外、还需同时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其他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施工作业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合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预处理。第二十六条 施工排水预处理设施应当包括排水边沟,排水管,洗车槽。沉淀池或者一体化净化设施等,施工场地内有厕所,淋浴室或者厨房的。还应当建设化粪池或隔油池,设置施工排水预处理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 且便于清掏.维护的位置,二 排水边沟沿施工场地周边设置 边沟尺寸满足排水要求 经计算确定.厕所,淋浴室、厨房等排放的污水采用管道收集.三,化粪池的规格与尺寸根据.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砖砌化粪池。02S701 或者钢筋混凝土化粪池,03S702,要求选用、四、隔油池根据,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小型排水构筑物。04S519。要求选用 五,预沉设施的有效容积按照停留时间不低于30分钟计算确定,六,污水量根据用水量,地下水抽排水量,降雨量综合计算.且不能小于最大时供水量 七,沉淀池设置深度在1.2米以上1,5米以下范围内。计算沉淀池有效容积时,扣除沉淀池保护高度,20厘米以上 和积泥高度、50厘米以上。的容积.长宽尺寸可以根据工地用地情况确定、长宽比不小于4,沉淀池出水口设置格栅阻隔异物、上盖防护板或者设置防护围栏,沉淀池参考样式见本细则附录II,八,化粪池与隔油池出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沉淀池出水可以排入公共排水管网。九,排水口不超过三个,各出水口在施工围蔽墙外进行清晰标示,第二十七条、施工排水预处理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施工排水预处理设施未经验收或者损坏的.禁止排入施工泥浆等建筑废弃物。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每日检查并及时清掏沉淀池,控制沉淀池积泥高度不超过50厘米,沉淀池积泥,工地余泥应当就地源头减量或外运处置,第二十九条,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施工排水许可证后监管,并组织排水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抽查检测.第三十条、工程完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检查施工排水接驳的公共排水管网上游1个井段.下游3个井段的公共排水设施状况 清理建筑垃圾.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建设单位完成清理并经检测合格后。应当书面报告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其管网的清理情况.第三十一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排水接驳设施作为该建设项目永久排水接驳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接驳手续.并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施工排水接驳设施不作为该建设项目永久排水接驳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封堵接驳口,第三十二条、排水水质检测报告应当由排水监测机构出具.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具有实验室资质认定资格,并对水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第三十三条 排水水质检测项目包括基本检测项目和行业检测项目。基本检测项目包括pH值.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铬法,悬浮物和氨氮。行业检测项目见本细则附录III 总汞,总镉.总铬 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铍。总银的检测点应当设置在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水口、其他检测项目的检测点应当设置在污水检测井,雨水检测井在非降雨时排水的、应当采样检测,第三十四条,水质检测报告应当附有明确标示采样位置和名称的排水平面图、水质检测报告采用的样品名称应当与排水平面图标示的名称一致,第三十五条,市排水监测站应当对全市排水户的排水情况进行监督抽检.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排水户的排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市水务局,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证后监管方案,定期对排水户的设施接驳 雨污分流等情况进行检查,定期组织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设施中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排水户接受检查和监测时 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对排水户的检验,监测和检查。重点排水户每年不少于2次,一般排水户每年不少于1次,发现排水户违法排水的、应当增加检查次数、并依法查处、第三十六条,市排水监测站。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水户的排水监测档案。一户一档案,排水监测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一.已核发。排水许可证 的排水户档案资料,二。监督检查资料、包括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每日巡查可能受施工影响的公共排水设施。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通知公共排水设施管理单位。第三十八条,公共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每日进入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 可以要求建设和施工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建设和施工作业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办理公共排水设施竣工图纸备案的。应当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函,二,公共排水设施竣工图纸和竣工验收报告。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排水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第四十一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二条.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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