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惠府、2002 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惠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二年二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验收及备案程序与内容、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和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粤建管,2001.35号 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 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 桥梁 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 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 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适用本规定,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惠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 是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约束的强制性控制手段、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报送国家规定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文件,接受监督检查并取得备案机关收讫确认的行为、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验收规范,评定标准全面检查所承建工程的质量。自评工程质量等级、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经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 向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应先提交监理单位核查、监理单位应在5日内审核完毕、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送建设单位.二。施工、监理单位应按本规定要求填写、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表、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 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三 监理单位应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对监理的工程质量进行评估 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法人代表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建设单位。四,勘察 设计单位对勘察 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进行检查。并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提交给建设单位 五,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 提请规划。城建档案、公安消防,环保,人保、防雷等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取得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六 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计划竣工验收15日前将验收组成员名单,验收方案连同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竣工条件审核表 提交备案机关审查。备案机关应在7日内审查完毕。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发出整改通知书。待整改完毕后、再行验收 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应按原计划如期进行验收 根据本条,五,项的规定.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提请规划,城建档案.公安消防,环保,人防,防雷等部门进行专项验收 有关部门收齐规定的文件.资料后 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时限的应在15日内,验收完毕并发出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不符合验收条件或验收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九条,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和文件方可组织竣工验收.一.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三,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四、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五.完整的技术档案 施工管理资料和竣工结算审核资料、六,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十,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十一 公安消防,环保,人防。防雷部门分别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十三,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结论 第十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一,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二。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四,实地查验工程质量,五 对工程勘察 设计.造价,施工。含土建.设备安装等,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竣工验收意见,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勘察。设计,造价.施工 监理等方面等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 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六,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第十一条.备案机关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 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实施现场监督。发现工程竣工验收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行为或工程存在影响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隐患的,由备案机关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下列文件和办理备案手续。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五、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六.勘察 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七,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八。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九.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书,十。城建档案归档证明.十一。公安消防,环保,人防,防雷等部门分别出具的认可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十二。工程质量保修书。十三。商品住宅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 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四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 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领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建设单位持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及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文件,向备案机关申报备案,三,备案机关在收齐,验证备案文件后.根据,质量监督报告。及检查情况,15日内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 由建设单位.城建档案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备案机关各存一份.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表格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文字简练。文迹清楚 应采用打印件或用钢笔填写、第十六条,备案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15日内提出责令工程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等备案处理意见 一。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二、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内容不齐全或者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三、竣工验收报告反映的质量情况与、质量监督报告。严重不相符 四.备案机关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行为。且存在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隐患.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重新组织验收的工程,由备案机关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跟踪监督其整改情况和重新组织验收的情况.并向备案机关报告、未经重新组织验收认定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备案机关出具的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和,房地产权证。的必备文件 第四章。罚则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备案机关根据建设部第78号令第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对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由备案机关根据建设部第78号令第十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第二十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由备案机关根据建设部第78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根据建设部第78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 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办理备案手续的 由有关机关根据建设部第78号令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单位提请专项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合格后不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未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有关文件,表格中要求监理单位填写的内容,由建设单位填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4日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