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排 水10.3。1。本条对排水工程设计 排水系统划分作了规定,不可回收的生产废水、指循环冷却水的溢流水.排污水,10,3,2.本条对生产排水量作了规定 生活污水量应按现行国家规范的排水定额确定,为满足设计前期工作的需要。根据经验也可按生活用水量的80、90 取值.10 3。3,本条对部分车间和建筑物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网之前。进行局部处理作了规定.处理设施通常设在室外,寒冷地区有的设在室内,可随建筑物项目划分为室内工程,由于新设计的回转窑和烘干机的托轮已不需要冷却用水.水槽相应取消,老厂或小型厂这两种设备还有水槽,但不需要排水 水槽定期补水、积存油污由人工清除,如设有排水管 应设置隔油池,井 或其他除油设施,10。3。4.本条规定水泥工厂的污水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确定处理方案.污水排放标准应取得当地县以上环保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因为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中污水排放标准一般基本相同,但也有的指标地方标准要求更高。都应执行、由于水泥工厂生产污水量较小,可与生活污水合并处理.生产废水主要是冷却水,只是水温略有升高,水质与原水相近 不含有毒有害物质,不需处理即可排放.生活污水宜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 10、3 5.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水、可采取如下处理方式 喷入水泥窑内协同处置,采用密闭运输送至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排入城市排水管道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结合水泥工厂实际情况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