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防护距离4.2,1、本条是原规范第3.2 1条的修订条文.1991年国家颁发了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91.对防护距离的确定,作了比较科学的规定.2010年修订颁发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对卫生防护距离又作了具体定义,防护距离是指 从产生职业性有害元素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目前 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2010已明确了三十类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如氯丁橡胶厂,盐酸造纸厂 黄磷厂.铜冶炼厂。密闭鼓风炉型 聚氯乙烯树脂厂 铅蓄电池厂,炼铁厂,焦化厂,烧结厂 硫酸厂,钙镁磷肥厂,普通过磷酸钙厂,小型氮肥厂、水泥厂,硫化碱厂,油漆厂 氯碱厂。塑料厂,碳素厂,内燃机车厂 汽车制造厂,石灰厂、石棉制品厂.缫丝厂,火葬场、皮革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炼油厂、煤制气厂等,在工业企业总体规划中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中的规定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的大小与国情.工艺生产技术水平,对污染的治理水平以及当地气象条件等因素有关 1.为了节约集约用地.应尽量利用原有绿地,水塘、河流。山岗和不利于建筑房屋的地带作为卫生防护距离。2,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应设置永久居住的房屋。是考虑到使人身不受污染,对卫生防护距离的地带应进行绿化是为了减少环境污染 改善生态环境 4、2 4,本条是原规范第3,2 4条的修订条文,产生高噪声的工业企业系指企业内部噪声超过某一声级,以致对外部环境或内部工作环境产生明显影响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