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防护距离4、2。1 本条是原规范第3,2。1条的修订条文、1991年国家颁发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 91。对防护距离的确定。作了比较科学的规定,2010年修订颁发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对卫生防护距离又作了具体定义。防护距离是指,从产生职业性有害元素的生产单元 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目前 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已明确了三十类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如氯丁橡胶厂,盐酸造纸厂、黄磷厂,铜冶炼厂,密闭鼓风炉型 聚氯乙烯树脂厂.铅蓄电池厂,炼铁厂,焦化厂 烧结厂.硫酸厂、钙镁磷肥厂,普通过磷酸钙厂,小型氮肥厂。水泥厂,硫化碱厂,油漆厂.氯碱厂 塑料厂.碳素厂,内燃机车厂,汽车制造厂、石灰厂,石棉制品厂、缫丝厂.火葬场.皮革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炼油厂.煤制气厂等,在工业企业总体规划中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中的规定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的大小与国情,工艺生产技术水平,对污染的治理水平以及当地气象条件等因素有关、1,为了节约集约用地,应尽量利用原有绿地.水塘.河流,山岗和不利于建筑房屋的地带作为卫生防护距离、2。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应设置永久居住的房屋 是考虑到使人身不受污染、对卫生防护距离的地带应进行绿化是为了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4,2.4、本条是原规范第3 2,4条的修订条文,产生高噪声的工业企业系指企业内部噪声超过某一声级,以致对外部环境或内部工作环境产生明显影响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