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城市交通规划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第一百零七条。城市道路分类,一。城市道路按照其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划分为四类即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二、各类城市道路的红线宽度及计算行车速度按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确定.第一百零八条,城市道路用地指标及道路路网密度按以下要求设置,一,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宜为15,20,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宜为6 0、13 5m2.二。道路网密度 老城区9 12km、km2,新区6。9km。km2.第一百零九条,道路绿化按以下要求设置.一、40米及以上宽度规划道路两侧应控制 10米宽的绿化带 防护绿地或街头绿地 结合道路两侧建设项目临街集中绿地形成公共开敞空间.二。25米及以上宽度规划道路侧的规划绿化带 防护绿地除外.在道路交叉口相交时,应在道路交叉口切角处设置切边绿带 其宽度不小于较宽一条道路绿化带的宽度,三、道路中间分隔带绿化应起阻挡眩光的作用,两侧分隔带绿化应起防护隔离和美化街景的功能、人行道绿带应以种植行道树为主并与地被植物相结合、为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者庇荫和美化街景 四,滨临水体的路侧绿化带应结合地形和岸线进行设计。形成有景观特色的滨水绿带。滨水绿带的绿化应在道路和水体之间留出透景区域 使水体 绿化和街景相互融合而成为有机的整体。第一百一十条.在道路边若有宽度大于8米的规划绿化带时,人行道可结合绿化带的绿化统筹布置,第一百一十一条.当老城道路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需要的情况下,应兼顾老城的历史文化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在道路及管线建设中 对文物古迹应妥善保护,经文物部门鉴定只能原址保护的 应及时调整原规划或设计方案.第一百一十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一般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一,中心商业区.中心商务区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二 与快速路,交通性干道相邻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三.体育中心 展览馆。影院.剧院等瞬间交通流量大的建设项目,四,交通枢纽 大型停车场等建设项目.五。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修改,开发强度增加的建设项目,先行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论证.第一百一十三条、应严格控制轨道交通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根据规划的线路走向,宜按30米宽度预留轨道交通走廊用地.局部场站用地可结合具体用地情况适当加宽,